转型重构:十二五金融改革战略重点
2010-11-15   作者:宋立(中国人民大学改革与发展研究院)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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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时期的金融改革与发展,不仅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健全金融体系自身十分重要,也对我国经济转型和赶超发展关系重大,影响深远。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认识和设计“十二五”时期的金融改革与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战略需要。

  金融体系转型重构——“十二五”时期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

  体系健全、体制改革和产品创新是现阶段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几大任务。上世纪90年代中期市场化改革加速以来,我国加快金融改革步伐,着力于改革和完善国有金融机构体制及金融监管体制,解决了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突出问题。“十五”时期围绕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挑战,我国金融业主要致力于国有金融机构的体制改革,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外竞争力,解决了微观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可以说“十五”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体制改革”问题。“十一五”时期,主要致力于提高金融结构的对内服务能力,围绕改进金融服务,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可以说“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了“产品创新”问题。近年来,我国在现有金融体系范围内进行了比较快的金融产品创新,但金融体系创新与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体制改革不平衡、不协调。因此,我们认为,“十二五”时期的金融改革与发展,应该着力推动“体系完善”。要在进一步完善微观体制、加快产品创新的基础上,推动金融发展转型、体系重构与功能完善。据此,“十二五”时期要不失时机地将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工作的重心从微观层次的金融“改革”转向宏观层次的金融“发展”,即从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的微观体制、创新金融产品等转移到健全国家整体金融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等方面来,要以金融发展为中心,统筹安排金融改革、发展、开放和监管等各项工作,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金融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对金融改革与发展思路与方案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要结合金融危机以来关于宏观经济和金融理论的反思,对前一阶段的一些金融改革与发展思路进行必要的反思和调整。必须充分意识到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地位虽然在逐步上升,但仍处于配套和从属的“服务”性质而不是先导或独立的支柱产业。从金融服务需求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包括工业化、城市化对金融体系最主要的需求仍然是融资等基本功能,尚不是衍生的附加功能。从金融供给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能够做的也主要是在本土市场上为国内生产者、消费者和投资者等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是在国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机构的竞争,更不是为了金融系统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循环。必须毅然决然地告别金融洋务运动、洋媚主义与华尔街拜物教,勇敢地放弃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压制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本土化探索与创新、生搬硬套外国尤其是美国经验的为学习而学习的理念和做法,让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首先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只是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微观需要或金融业自我循环、自我发展的行业需要。
  因此,“十二五”时期的金融改革与发展不仅要考虑金融机构自身的需要,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综合权衡金融服务需求方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与需要。要把对国内企业和公众的基本金融服务放到更加优先的地位,着力增强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要以服务金融为重点,稳步发展衍生金融,加强和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全面提升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设计金融改革方案和发展思路,要在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形成机制和金融监管体制“两大改革”的同时,重点推动金融体系“四大转型发展”和不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和政策性金融体系等“两个重构”,加快形成结构健全、功能完善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体系,逐步实现从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体系向银行、证券市场和创业资本等并重、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相结合的金融体系转变,以及从主要服务国内生产制造活动的封闭金融服务体系向支持商品和资本输出的开放金融服务体系的转变。

  “十二五”时期推动金融体系转型重构的主要任务

  一要加快发展地方性中小银行,推动从以大银行为主向大中小银行共生并存的多层次多元化银行体系转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外经验表明,银行体系尤其是大银行体系能够比较好地支持风险比较低且分布均衡的传统制造业的规模生产,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可以为工业化进程尤其是初中级阶段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目前我们仍然处于工业化中期向后期推进阶段,银行业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银行体系十分必要。作为具有大一统传统的国家,我国对大银行具有天然的偏好。虽然上世纪90年代曾经有观点主张对四大专业银行进行适当分拆,但在90年代以来的流行思潮和东亚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大马不死”理论支持了四大银行的大一统改革方案,巨无霸式的银行业产业组织结构得以保留。从我国现阶段以大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来看,除了不利于改进对中小企业、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的金融服务之外,还存在以下不能忽视的主要问题:一是大银行体制具有风险纵向集中作用,不利于风险分散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大银行体制对宏观经济波动具有放大作用。大银行体制存在贷款收放的同步效应,一收俱收,一放俱放,容易出现一收就紧一放就松的现象,且只能对大企业进行批发业务,而不能从事更多企业真正需要的零售业务,具有明显的顺周期特征。三是大银行体制对区域不平衡具有放大作用。大银行通过非市场性的资金纵向调拨将不发达地区资金向发达地区进行调拨,造成了不发达地区资源的非市场性流出,不仅不利于地区发展差距的缩小,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构成了对不发达地区的剥夺。为了改变大银行体系的弊端,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地方性中小型银行和其他信贷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大中小银行共生并存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业组织结构。
  二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从传统金融体系向创新金融体系的转变,促进创新驱动机制的形成。国外经验表明,创业投资、证券市场等新兴资本市场比较适合风险比较高且分布不均衡的新兴产业的柔性生产,有利于推动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也表明,现阶段的金融体系对大规模基础设施和一般性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比较有效,但对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相对不利,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减,对创新红利的需求将逐步得到重视,对创业投资等创新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创业投资发展将迎来真正的历史机遇。
  三要探索发展地方公共机构债券,推动从工业化金融体系向工业化、城市化金融体系相结合的转变,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如果说银行和股票市场是推动工业化的重要金融支持平台的话,那么债券市场尤其是地方债券市场将是支持城市化的重要平台。从国际经验来看,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一次性投入、多代人使用的特征,通过长期债券融资既可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的巨大资金需求,也有助于将多代人使用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在几代人之间进行均衡分担,实现代际公平。“十二五”时期我国城市化进入加速阶段,必将产生越来越多的融资需求。如果不能在地方公共机构债券融资方面有所突破,不仅将严重影响城市化进程和发展方式转变,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各种难以监管的非规范融资,从而埋下各种风险隐患。为此,我们建议,必须正视并正面回应地方城市化的正常融资需求,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公共机构债券融资制度,为地方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在有力支持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促进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合理化,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要加快发展涉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从封闭金融体系向开放以至国际金融体系的转变,促进我国经济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的转变。现阶段金融体系是相对封闭的国内金融体系,服务于对外贸易和投资的金融服务相对不足。如果说这种局面对于商品输出尚且可以应付的话,那么对于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的转变和企业走出去投资的支持和服务能力则明显不足。“十二五”时期,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调整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我国出口商品的外部需求可能有所萎缩,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国出口商品的比较优势将逐渐减弱,客观上需要我国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阶段转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金融机构走出去、发展海外业务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必经阶段,是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企业走出去的客观需要,也是金融业国际化和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十二五”时期要围绕我国企业走出去推行金融机构走出去战略,加快发展有利于出口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走出去的对外贸易和投资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对产品和资本输出的金融服务,推动涉外金融发展重点从贸易金融服务向投资金融服务的转变,实现我国金融体系从封闭金融体系向开放金融体系的转变,为改变国内经济增长对外需的过度依赖,促进我国需求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创造必要条件。
  五要重构中西部和农村地区金融体系,均衡配置金融基础设施,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减少、金融服务“退化”导致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等基本金融服务缺位,加上金融资源配置一直存在的向沿海发达地区倾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城乡和区域差距。“十二五”时期,加快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加快中西部和农村地区金融发展步伐,重新构建农村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改变不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位的现状,促进基本金融服务均等化。为此,应该对现有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必要的重新划分,使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责基本对称。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地方营业分支机构的牌照发放权进行必要的分割,中央拥有机构的设立审批权,地方拥有机构入驻审批权,形成纵横结合、以纵为主的双层监管模式。同时将金融机构地方营业机构的营业税作为县市税收,由驻地根据金融服务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优惠,促使驻地金融结构必须考虑揽储和放贷的平衡问题,从而保证地方的金融资源不被过度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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