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草案不如推倒重来
2010-11-04   作者: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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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随后,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第一财经日报》11月1日的报道称,由于存在较大争论,车船税法草案年内通过审议的可能性不大。
  沸沸扬扬了这么久,我们终于见到车船税法草案的“庐山真面目”。但是,纵观车船税法草案,其基本思路和整体框架就有问题,并非吸纳几条意见、修修补补就可以完善。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多名委员和众多社会人士的质疑,笔者斗胆建议:车船税法草案不如推倒重来。
  按照草案,乘用车车船税拟按排量分七个档次征收,排量越高缴税越多。问题是,车船税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该是车辆的价值,而不是车辆的排量。按排量分档征收车船税,歪曲了车船税的性质。而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其实际价值是逐年递减的,因此,所缴车船税应该相应的逐年降低。
  按照一般说法,车船税按排量征收是为了抑大扬小、节能减排,这种说法给车船税戴了一顶堂皇的高帽。但是,并非每一种汽车税费都要承担节能减排的重任,这个重任其实已由燃油税承担了。当年有关方面推行燃油税改革,说辞也是抑大扬小、节能减排,燃油税也确实起到了这个作用,怎么现在推行车船税改革还是这个说辞呢?
  对于车船税为何不按价值征收,财政部的解释是:“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这种解释显然站不住脚。一方面,操作起来有难度,这是征税者应该想办法解决的问题,不能为了征税者的方便而歪曲税收性质、损害税收公正;另一方面,汽车出售明码标价,使用年限有据可查,按车价征税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操作难度真的很大吗?
  按排量征收是车船税法草案的大框架,大框架存在“致命伤”,恐怕只能推倒重来。实际上,该草案还有一个“致命伤”,那就是变相加税——虽然1.0升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有所降低,但这类乘用车数量非常少,降税徒有其表;1.0升至1.6升乘用车的车船税或维持不变或有所提高,与国家鼓励民众购买1.6升以下小排量车的政策不相符;提高1.6升至2.0升乘用车的车船税,将会减损大多数私家车主的利益;提高2.0升以上乘用车的车船税,其幅度是否合理令人怀疑……众所周知,目前附加在汽车上的税费多如牛毛,为什么相关部门只热衷于征税、增税,却不去清理那些不合理、不合规的汽车税费。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为我们描绘了“民富国强”的美好图景,从追求“国强”到追求“民富”被喻为执政理念的华丽转身。显然,追求“民富”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要体现在一项项具体的政策中,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指出的,“立法的出发点不要总想从老百姓腰包里掏钱”,政府总是与民争利怎能实现“民富国强”?因此,在追求“民富”的大背景下,车船税法草案以变相加税为己任显然不合时宜。车船税法草案的这个“致命伤”,同样无法通过修修补补挽救,只能推倒重来。
  将一个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推倒重来,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而是尊重民意的体现,更是为了避免税法成为“夹生饭”、留下“后遗症”。税收立法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理当慎之又慎、锱铢必较,不怕麻烦和反复,为了税法更趋公正合理,推倒重来亦应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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