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并举堵住股市“黑嘴”
2010-10-29   作者:杨国圣(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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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股神”到“黑嘴”再到被告,汪建中的股海沉浮,成了那名言“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另类注解。
  昨天,被称作中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提起公诉。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无疑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进程中的经典案例。
  据媒体报道,公诉机关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非法获利,共买卖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知道公司推荐股票具有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能力。”庭审中,黑嘴汪建中再次展示了其“铁嘴功”,表示对起诉书列明的情况有7点异议,对起诉书中列明的住址有异议,开立账户情况、交易方式有异议,对起诉书说他无视国家法律有异议,对非法获利1.25亿元有异议,对通过媒体荐股有异议,对55次操作行为有异议。
  围绕“抢先交易是不是犯罪”的辩论更是激烈。控方认为,汪建中的惯用手法属于抢先交易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就要进行刑法规范;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由行政机关比如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就可以追诉了,这是行政和刑事的界限。控方认为,汪建中的情节属于特别严重。
  辩方则称,抢先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证券法》第77条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定,仅针对“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相对委托”和“洗售”这三种市场操纵手段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于抢先交易未作规定。抢先交易行为,即使被认定为违法,也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汪建中案最终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不管怎样的结果,汪建中利用抢先交易的潜规则操控市场行为的下场,应该引起所有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警醒。
  亡羊补牢,未为已晚。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这两部新规都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明确,证券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1%以上时,在推荐该公司股票时,需披露持股信息,并且荐股时不能做反向操作。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其实,黑嘴现象还只是中国股市众多毒瘤中的一个。这些毒瘤不仅影响着中国股市的外在形象,更影响着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不彻底根治这些毒瘤,中国股市就不能走得长远,长得壮大。而要解决这些毒瘤问题,无非是割掉原有的瘤,防止以后的瘤。
  审理汪建中案,堪称是解决原有的瘤;出台新规,可以说是防止以后的瘤。只有治防结合,才能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清算过去,我们期待着,汪建中案能够给广大股民一个满意的说法;展望未来,我们更期待着,证券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用法治保证股市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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