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先要解决合法性问题
2010-10-27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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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酝酿已久的《四川省城市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近日在成都举行,来自社会各界的14名听证代表仅有一人表示支持“扩权”,其余听证代表都明确表示反对为城管“扩权”。此次《条例(草案)》与以往相比,对城管的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了国土、水利渔业和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抛开情绪化的意见,其实城管“扩权”也未尝不可。但更重要的在于,“扩权”之后城管能否公正、文明执法,因为,城管现有的权力行使,已闹得千夫所指。要解决城管公正、文明执法的问题,必须回溯到城管合法性的起点。
  城管必须重塑其主体的合法性。从大的框架来说,《行政处罚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城管所得到的各项具体权力却是政出多门,充满疑问。而城管这个单位是什么性质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挂靠在建设局,有的挂靠在规划局,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局,有的城管部门甚至根本就不是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执法权。
  城管的合法性重塑还在于城管必须明确处罚手段与处罚程序。实践中,城管最为人所诟病的是,随意将他人物品砸毁和没收,有的甚至是动辄暴力相向。按照工商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小商小贩可采取两种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可以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强制措施可以是查封、扣留物品等。不能采取没收的手段。而在实际上,城管随意没收小商小贩的物品比比皆是。实施行政处罚,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说明理由、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作出处罚、送达等义务。但是,实践中,有多少城管做到了这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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