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容性增长”减缓社会矛盾
2010-10-18   作者:黄栀梓(湖北公务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胡锦涛总书记在近年来的讲话中多次提出和倡导“包容性增长”概念,已成为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解决社会不公问题的新思路。有关专家学者由此估计,这个新概念很有可能会被写入正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商讨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之中,成为推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减缓社会矛盾的“关键词”。
  与此前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一脉相通,“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和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运用,笔者认为是一种理论创新。“包容性增长”也可以理解为“共享性增长”,就是要让所有的国民,尤其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分享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成果,从而解决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等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和运用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回归的福音。
  在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的概念体系中,与“社会包容”相对的反义词是“社会排斥”,所谓“社会排斥”,是指占据社会主流地位的阶层或群体在社会意识和政策法规等不同层面上,对边缘化的贫弱阶层或群体的社会排斥。早在1995年哥本哈根世界首脑会议上,“社会排斥”就被视为消除贫困的障碍:“各种社会排斥过程无不导致社会环境动荡,终而至于危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
  无须讳言,在我国现行的社会政策、法律法规中,并不能排除“社会排斥”因素的存在,正是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才出现了城乡“二元分割”甚至社会各阶层的“多元分割”格局,某些行业和部门才有了“垄断特权”下超出平均工资福利水平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高工资、高福利,在某些城市才会出现为了市容市貌而不顾小商小贩的生存权利,在某些地方才发生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而不顾拆迁户合法利益而上演的“自焚悲剧”,在某些企业才存在为了实现资方利益最大化而无视农民工劳动、社会保障权益等现象,由此造成了制度化相互敌视或群体性彼此仇视的社会矛盾。
  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考验之后,我国政府更加注重扩大国内需求了。而我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居民消费不足,要扩大内需就必须提高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要让“民富”真正成为现实,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才会有钱消费,并且在消费时无后顾之忧,这样才能真正扩大内需,减缓我国经济增长对外需的依赖性。
  “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无疑让公众看到了解决上述多种社会矛盾的曙光。这一理论上的创新将有可能带来制度上的创新。这预示和意味着高层决策机构和权力机关将要通过完善、修订现行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出台一些新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来消除“社会排斥”因素,以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国民之间权利配置的趋同,从而使社会公平与正义向前推进一大步,和谐社会的构建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包容性增长”=新概念的提出,还意味着我国将在制度安排上进一步完善、修订一些不合理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社会包容”程度,消除“社会排斥”因素,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缩小城乡差别、贫富差距,促使国民之间权利配置的趋同。这样就能让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一些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有一个较大程度的提高,并且能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从而形成一种拉动内需的长效机制,进而使我国经济增长不再过于依赖外需,在一定程度上避开外部环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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