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可学习德国经验
2010-09-28   作者:刘义昆  来源:[博客]
 

    报载,南京近日出现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公司人员表示失物都是环卫工送来的,收取费用后立即给环卫工人提成30%。对于收费标准,公司人员表示并非漫天要价,是在参考市场行情后才定的:譬如补办一张身份证要40元,但很费神耗时,所以公司定下50元的收费价格;公交卡、银行卡20元;营业执照、机动车牌100元;代金卡、电话卡按照金额或者余额收取40%的费用。
  消息甫出,争议一片。丢过东西的人认为,花点钱省了大麻烦,值得;有人认为并不会影响社会公德。而工商部门表示,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有律师则称,该公司涉嫌“非法所得”。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是否应该存在,“失物招领”问题如何解决,看来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有偿失物招领并没有法律的支持。《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也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偿失物招领公司不是公权力部门,不仅无权保管失物,更无权“收购”失物。公司转手交给失主后讨要报酬,确有“谋取非法所得”的嫌疑。看来,失物招领需要一个统一的、合法的平台。
  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可资借鉴。德国各市政府的公共事务局都有失物招领处。不管遗失的物品最初是交给了警察,还是交给了列车乘务员,都会统一被上交到失物招领处保管。工作人员会给每件物品一个编号,然后把编号输入电脑中。与此同时,德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件物品在失物招领处呆了6个月之后仍无人认领,工作人员会联系上交物品的人认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物品就会被上交给市政当局拍卖。德国民法规定,对于价值超过1000马克的物品,上交者可以得到相当于物品价值至少5%的钱作为奖励。但是,事实上,很多人都婉言谢绝了这笔奖金。
  可以看出,德国模式不仅更有效率,是一项便民善举,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互助和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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