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改,民间资本为何不得超49%
2010-09-25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据报道,山西煤改又有了新的方案。为避免民间资本受损,兼并重组之后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投资者,可以入股国有煤炭企业,但比例不得超过49%。
  对于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民间资本而言,这个政策多少能够让他们感到一丝欣慰。尽管他们其中的大多数更愿意直接拿到补偿款,不过高达250亿的资金缺口决定了这不太具有可操作性。与遥不可及的补偿款相比,股权投资好歹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渠道之一。
  只是以温州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者不免担心政策的延续性。虽然2008年山西煤改政策并未否定民间资本入股这种兼并重组形式,但在具体操作中,主流模式是国有煤矿以补偿方式兼并民间煤矿,只有极少数民间资本能够拥有入股资格。从山西煤改以来的实践观察,这一次由资金不足引起的政策调整的稳定性有待证明。
  仔细分析这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不难发现,国有资本资金不足引发的政策调整,并未使民间资本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49%的最高股权限制牢牢制约了民间资本投资入股的热情。
  不得超过49%,意味着民间资本必须依附于国有煤矿,在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受到国有资本的控制,国有资本能否公平对待处于弱势的民间资本,的确让煤老板们疑窦重生。因此煤老板们对新政策未必有太大的兴趣,或许在他们看来,这只是政府和国有企业在补偿款无法兑现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煤老板们的担忧无疑是其商业嗅觉的一种体现。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下,拥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民营小股东或许不用担心受到国有大股东的歧视和限制。但在当下的山西煤改中,煤老板们有理由担心得不到真正的市场待遇。毕竟,最初的煤改就不能说是在完整的市场原则下进行的,而是行政强力推动的结果。
  在投资者看来,无论是旧“非公36条”还是新“非公36条”,都认可了开放、平等、竞争的原则。新“非公36条”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而民营资本“不得超过49%”,很难说是这些原则的体现。
  “带血的GDP”是煤炭经济的道德硬伤,但它并不是资本所有制的产物,也不会随着国进民退而消失。国有控股并不一定能解决“带血的GDP”的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了对投资环境的担忧。这次政策微调,看起来更像是补偿资金不足情形下的不得已而为之,而这很难增强投资人投资信心。对投资者来说,稳定的制度软环境是最好的优惠政策。
  一个好的市场是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会排斥资本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大小。在煤炭价格一蹶不振的年代,民间资本和小企业承担了市场风险,扛起了经济增长的重任。时过境迁,在煤炭变成“黑金”的年代,不合时宜的企业应当被淘汰,但这应该是市场竞争和安全、环境等监管要求提升的结果而不是政策变动的结果。所以,山西方面应该回答煤老板们的一个疑问——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摆脱政策变动的风险?真正落实新旧“非公36条”,又将拖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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