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托制度 助推公益事业
2010-09-16   作者:李廷芳 张洲 吕楠  来源:国际金融报
 

  从两年前的“5·12汶川”到今年的“青海玉树”地震,赈灾援助的关爱纷至沓来,社会各界的慷慨解囊源源不断。信托公司纷纷推出别具特色、带有公益性质的信托业务。从北京国投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中信信托的“中信开行爱心信托”,这些信托计划的拓展和创新,无论是对灾后重建、扶贫帮困、救济弱势群体,还是对信托公司业务创新,都有积极作用。利用信托制度发展公益事业,能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向着更加规范、更为有效、更具规模的方向发展。
  而面对类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不断推出,国家政策及有关部门也积极支持信托制度的参与。本文将从国外公益信托、国外个人信托在公益上的运用、中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发展我国公益信托之路、以及当前我国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运用信托制度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之路。

文章索引

起源:国外公益信托发展演变
现状:公益信托“叫好不叫座”
问题:公益信托制度待完善
探析:发展时机日趋成熟
结论

  起源:国外公益信托发展演变

  【英国
  公益信托最早发源于英国中世纪,虔诚的基督教与天主教徒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教会以救济贫困之用,随着数量逐渐增加,个人捐赠已从单纯的信仰活动,扩展至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世俗公益活动。
  到了16世纪,亨利八世恢复禁止法人享土地所有权规定,并禁止以宗教为名、设定期间超过20年的信托,造成以教会为主体的公益形态式微,由此促成了以救贫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兴起。
  19世纪,英国政府设立公益委员会,作为公益信托的监督、检查与辅导机关。二次大战后,公益信托法制与营运委员会成立,1960年通过《公益法》,之后历经多次修正,对于公益活动的主体(包含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主管机关权限的强化、确立登记制度与免费财产管理机制等都有详尽规定。英国的公益信托制度经过几百年曲折发展,如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成熟而又完备的运作体系。
  当前,英国的公益信托事业在现代社会中十分活跃,可以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公益信托的影响。英国于2005年初便拥有超过20万家注册的慈善组织,仅2009年注册的慈善机构已超过7000家。据英国公益委员会报告显示,英国注册的公益机构,总资产超过了1700亿英镑,年总收益超过530亿英镑。另外,在英国有超过800万的雇员是职业养老金项目的成员。

  【美国
  美国在独立革命之前,完全继受了英国的公益信托制度。独立战争之后,美国开始对英国法制进行抵制,公益信托制度也受到波及。但由于当时美国各州急需公益资源,美国法院随后在一些判例中逐渐确认了公益信托的效力。
  时至今日,美国各州均已承认公益信托的有效性。此外,美国有相当多的州均制定了信托法典,而且美国国会也颁布了关于信托的一些单行成文法规。如1939年的《信托合同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这两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
  二战以后,美国的公益信托事业飞速发展。美国的公益信托业多以成立基金会的形式开展活动,如:著名的卡耐基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据统计,1946年共有505家基金会,而到2000年时,美国共有基金会56600多家,总资产达到4860亿美元,占美国当年GDP的6%。
  作为公益信托运营的主要模式,美国现代基金会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科技、农业、医疗、卫生、宗教、艺术、文化、环境保护、贫富差距、种族平等等问题。
  利用公益信托发展公益事业是美国的重要举措,公益信托的设立十分方便,无须注册登记。美国民众的捐赠意识强烈,据税务局统计,平均家庭年捐赠额高达1000多美元。社区基金会是美国最早利用信托制度、结合民间力量从事地方公益事务的基金会,也是当今美国慈善事业中发展较快的机构,目前数目约有600多个,资产总额达230亿美元。
  美国富豪的捐赠更是别具匠心,有的成立私人基金会,其规模及专业程度甚至超过社区基金会机构,成为一项注目的巨无霸公益事业。著名的微软总裁比尔·盖茨成立了以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命名的“比尔及玛琳达·盖兹基金会”。

  【日本
  日本公益信托,约从1922年(大正11年)信托法成立时即有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或其他公益目的之信托,谓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之设立方式,包括依据信托合同、遗嘱与宣言信托,且须以书面方式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对于日本公益信托的意义与范围作初步界定。
  在日本,受托人以信托银行居多。日本对公益信托的税法规范,对个人与法人采取不同等办法,且税法上的优惠措施仅适用于金钱捐赠,其他如物质财产或不动产捐赠尚未被纳入此优惠范围。委托人为个人时,可享有免征捐赠部分之所得税、遗产税,若委托人为法人时,其捐赠金额可列入费用认列额度中。
  近年来,日本各大公司广设各种公益信托,其中以奖学金之给予、鼓励学术研究、自然及都市环境之整备与国际交流为最主要目的,其中以奖学金及鼓励学术研究占大宗。同时,利用公益信托从事增进社会发展、改善社区环境目的之案例日增。根据信托协会总计,至2002年(平成14年)公益信托受托案件有572件,就案件与受托财产之数额来看,以奖学金支给、自然科学研究助成及都市环境的整备、保全等为最主要目的。

  【个人信托运用于公益
  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社会及经济活动等日益发展的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美国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并将保险放入规划的一环。如美国的遗产税最高为55%(即2001年税率),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予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2009年提升至350万美元。而个人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的遗产规划中不可欠缺的重要一环,其中又以生前信托为主。
  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财产委托信托业务的比例近80%,美国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早已使用信托方式,使得家族资产得已永续及传承。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2005年信托报告,截至2005年年底,信托机构持有个人及机构客户的信托资产超过20兆美元。而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持有托管和代管资产37兆美元,非存款公司持有托管和代管资产31兆美元。在2005年,银行、存款机构、和信托公司受托账户1500万,低于2004年的2000万。信托机构履行受托资产投资分配4.9兆美元,约27%。

  延伸阅读
  美国个人公益信托的设立可分为公益余额信托和公益利现信托。
  公益余额信托运作方式为:委托人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将财产交付公益法人,并由该公益法人作为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公益法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部分收益支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剩余信托财产就捐赠给了公益法人。
  另一种公益利现信托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在委托人生前或信托期内运作产生的收益捐献给公益法人或机构,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本金返回指定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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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廷芳,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洲,美国堪萨斯大学MBA,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吕楠,硕士,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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