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业绩变脸公司应直接退市
2010-09-08   作者:皮海洲  来源:搜狐博客
 

 
  皮海洲

    就在半年报披露完毕之际,深交所向证监会上交了关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正式报告,建议及早明确地建立创业板不同于主板的退市制度。
    创业板推出快有一年了,及早明确直接退市制度细则对于促进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尤其是刚刚披露完毕的创业板公司半年报,暴露出不少公司质量低劣的问题,因此更有必要尽早将直接退市制度付诸实施。结合创业板退市制度强调的“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的特点,笔者以为,不妨将创业板业绩严重变脸的公司纳入到直接退市的范畴。
    当然,在这里有必要对业绩严重变脸公司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比如,在正常情况下,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连续两年业绩下降30%以上。又如,净利润少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的净利润累计少于1000万元。
    作出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与创业板公司的上市条件相对应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必须符合“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条件要求。如果创业板公司连发行上市的条件都不具备了,让其退市名正言顺。
    让创业板业绩变脸公司直接退市,这种做法有利于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创业板之所以出现大批公司业绩变脸现象,包装上市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或者为了达到高价发行的目的,通常都会对上市前的业绩进行包装。因此,让业绩变脸公司直接退市,就是对包装上市等造假上市行为的有力打击,对于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而且这种做法也是对《证券法》的完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出现造假上市的,一旦上市成功,监管部门只能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而不能终止上市,从而让造假上市者有利可图。如果通过业绩变脸的渠道,将这类公司退市,这无疑是对《证券法》的重要完善,也为主板市场打击造假上市行为探索了一条路径。
    让创业板业绩变脸公司直接退市,也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因为这些公司上市的时间毕竟不是太长,一方面公司的募资大部分还在,或者公司的主要资产还在,这有利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至少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没有将所持股份套现,至少不需要投资者为这部分股权买单。如果创业板在退市方面犹豫不决,一拖再拖,到时募资没有了,资产也掏空了,甚至大股东也套现了,再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困难就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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