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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经济扩张之外的其他角色
2010-09-02   作者:新华社世研中心研究员 李长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索引

跨国公司从未失去民族和国家色彩
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外资外企
跨国公司仍然具有两重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主要启示

  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外资外企

  自中国提出“两税统一”,特别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来,西方跨国公司不仅抱怨而且对中国施加压力。2010年1月,美国计算机等19家企业团体联合致函美国国务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商务部长以及美国贸易代表,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施压。如专利及标准化政策、反垄断政策及税收政策,将对依靠创新的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造成障碍。
  中国一直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所谓许多跨国外资公司正“逐渐被挤出中国市场”是毫无根据的。以半导体产业为例,在“未来三到五年,中国有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产品市场。”从两三年前外资就开始收购中国半导体企业,而2010年上半年并购记录表明,外资继续加速布局中国半导体产业的迹象愈加明显。
  主要发达国家既大量对外投资又大量引进外资,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借鉴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措施。

  (一)制定《外国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法》

  2007年7月26日,经美国国会通过,时任总统布什正式签署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外国公司投资美国资产的审查和限制。
  2005年,法国政府宣布博彩业、保险业等11个产业为保护产业,在2006年又将家乐福等20家大公司列为保护企业,反对外资企业并购。英国《金融时报》曾透露,美国百事可乐公司拟并购达能公司。虽然仅是传闻,法国上下却掀起了“达能保卫战”。
  我国是大豆的故乡,但是,大豆市场的70%已被外国控制,已经到“确保国产大豆30%市场份额”的地步,而外资企业已控制中国75%以上油脂市场,他们凭借诸多优势,不仅已经完成对原料加工、品牌、渠道和供应的绝对控制权,而且足以让上游种植业大部分破产。
  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人大制定《外国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法》,明确哪些重要战略产业和相关市场要严加保护;哪些产业和相关市场允许外资参与但不能控制或垄断;哪些产业和相关市场允许外资企业并购或垄断。

  (二)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购买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不算本国产品。
  2009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的总额达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中,与“购买美国产品”有关的1640条款规定,在“不违背美国对国际协定承诺”的前提下,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国产”的钢铁和其他制成品。所谓美国的“国际协定承诺”,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享受“豁免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日本,韩国等WTO成员享受“优待”。但是“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非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则分不到一杯羹。”
  从国际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来看,购买国货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在评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10《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的文章中指出“白皮书”的基本论点是:中国政府在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时不应区分“本国”和“外国”。众所周知,区分“本国”和“外国”并非中国的“专利”,去年出台的美国经济刺激计划中就有“购买美国货”的条款。中国美国商会提出,在中国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将在华外资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国货物”。倪光南指出,如果中国也沿用美国的“50%增值标准”,那么,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生产的大多数进口零部件组装商品,是不能作为“中国货”的。
  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长城汽车公司总裁王凤英指出,并不是所有在中国制造的汽车都可称“中国车”。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国车”进行概念设定。她认为,自主品牌应该占到乘用车市场份额的70%以上,这样才能使中国真正成为世界汽车强国。
  一些专家建议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本国产品;其次,政府采购重点应采购本国产品;第三,要鼓励广大消费者支持本国品牌,热爱本国品牌和积极购买本国产品。

  (三)加强宏观监督

  南开大学葛顺奇教授2010年8月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的文章分析:目前,我国国内的资产和市场大约1/3已被外资控制。根据对全国七万家制造业规模以上外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分析,2000年到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所制造的财富和增值逐年大幅度增长。在财富分配上,雇员工资年均上涨11%,政府税收年均增长25%,外资企业净所得年均增长36%。
  2010年8月10日,《国际商报》举行座谈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宋泓指出,改革开放30年以来,外资所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国外市场对国内的帮助越来越有限,中国引资进入了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的阶段。特别是外商投资的独资化倾向日趋明显。基于这些变化,我们既要继续有效利用外资,又要对外资谋求垄断和超额利润的行为加强宏观监管。
  美国在1998年已确立外资审查和监管制度,并逐步形成由财政部长牵头,成员包括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等12人组成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各成员领导其所在部门,就外国资本并购美国企业在国家安全方面产生的影响,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开展审查和监管。德国《公司法》规定,外资企业在收购德国企业25%或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时,必须报告联邦卡特尔局,当外资企业收购可能导致德国市场被外企垄断或控制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默克尔表示,德国将把如何监控外资并购德国资产列为今后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日本对外投资大大超过引进外资,但仍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外资并购日本企业或品牌。日本设有一个专门行政委员会,根据《禁止垄断法》《外国投资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监控外资并购日本企业或品牌;日本法院对外资并购有权发出停止令;日本行业协会,也是干预外资并购的强大力量。
  一些专家建议,我国应成立“中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加强对引资和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或品牌的集中统一监管,减少引资过程中发生腐败案件;有效利用外资;防止重大装备制造业和其他重要产业被外资控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自“两税合一”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外资继续增加。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前七个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583.54亿美元,同比增长20.65%,其中7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69.24亿美元,同比增长29.2%。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对全球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从2010年到2012年,在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地区依次排列的19个国家中,中国仍名列前茅。中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只要有利可图,跨国公司将继续扩大在华投资,而加强宏观监管,有利于实现互补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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