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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下井的权利”虚无缥缈
2010-08-31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安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矿工也有提前升井的升井权。
  国家安监总局的用意是好的,趋势也是对的。但是,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矿工“拒绝下井的权利”显得太虚无缥缈,只能说说,却没办法实现。
  首先,依赖于“逐级汇报”的矿工“拒绝下井的权利”,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领导不下井,可以找出千万个“正当”理由;但在领导眼里,矿工即使有上亿个不下井的理由,也是不合理的。逐级汇报也就意味着,矿工拒绝下井的要求,很可能就没办法传递出去,更不用说“批准”了。因此,建议将领导中的“无故”二字删掉,将“逐级汇报”改成“向政府安监部门电话或者书面报备”。
  其次,领导不下井,工资、奖金都可以照拿。可矿工是靠出卖血汗挣生活费的,矿工不下井就没有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矿工很难用虚无缥缈的权利去对抗挣钱养家糊口的现实。因此,建议这样修改“若因无矿领导下井致使矿工拒绝下井,或者因为矿领导提前升井致使矿工提前升井,应按矿工下井平均日收入给拒绝下井的矿工计酬”。
  第三,在目前的用工环境下,矿领导有权解雇矿工,可矿工却几乎无权选择下井的矿和矿领导。矿工为了工作,为了饭碗,也很难冒着被解雇的风险,做出“拒绝下井”或“提前升井”的选择。当然,矿工也不奢望有选举矿领导的权利,只渴求有办法让领导不能随意解雇自己就够了。因此,建议在通知中间增加一条规定“矿企不得以矿工拒绝下井或提前升井为由解雇矿工,若矿工确实因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应由矿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只能通过工会谈判解雇。”
  第四,即使是矿领导坚持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在利润的诱惑面前,也难保不发生冒险行为。因此,有必要从两方面来规制这个问题,一是必须加大对政府安监部门的问责力度,二是应该在通知中加注一点:“矿工在发现安全隐患之后,即使有矿领导同时下井,矿工也可以拒绝下井,或者选择提前升井,直到政府安监部门作出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确定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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