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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高估了“最低工资普涨”的意义
2010-08-20   作者:盛大林  来源:新浪博客
 

 
  盛大林

   17日,青海省宣布于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月1日江苏率先上调最低工资,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份已有27个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余4个省份的最低工资调整方案也正在审批中。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北京市为11元,海南最低工资平均增幅达37%,位列全国之首。(据8月18日《新京报》)
    仅半年的时间,就有27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相信过不了多久,另外4个省份的方案也将获得批准。而且,此轮上调的幅度都在20%以上,有些省份甚至超过了30%,这样的幅度应该是前所未有的。对此,媒体的报道大都持称许的态度,各地的政府也都把它当成一大政绩。
    提高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政府今年的中心工作之一。国家层面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公众也对“涨工资”充满了希冀。那么,“最低工资普涨”是不是众所期待的喜讯呢?
    对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存在争议。主流的观点认为,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但也有一些专家认为,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断地上调,可能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职工工资的提高会促使企业减少用工,从而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此外,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还会抬高创业的门槛。应该说,“反对派”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
    就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利大于弊,它所能影响的群体也非常之小。实际上,它只会影响到工资位于新老标准线之间的那一小部分职工,对绝大多数职工是没有意义的。即使是对那一小部分职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变通的手段,比如把原来的福利性收入变成工资性收入,从而在不提高职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使原本的不达标变成达标。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政府请客,企业埋单。”搞几次调研,下一纸文件,这项工作就可以完成。如果这样就能提高职工的收入,那也未免太轻巧了!制定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只是提高和保障职工收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可以做,但不应作为重点。然而,纵观半年来的情况,各地似乎都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当成了提高职工收入的主要着力点,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什么作为。
    其实,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性工具,而不是改善性工具。也就是说,它只能保障职工的工资不至于太低,却不能让职工的工资普遍升高。因此,不宜高估“最低工资普涨”的意义。要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政府还是应该多从其他方面着手。
    那么,政府主要应该做些什么呢?首先,政府应该更好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政府应着力于打破不合理的垄断,尤其是行政性的垄断,从而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企业发展更好了,经营状况改善了,职工工资的提高就有了基础。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完善工会制度,提高职工与企业谈判的能力。实际上,我国目前职工的工资偏低,与企业过于强势、职工博弈乏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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