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纸质、网络,著作权面前一律平等
作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本身即带有一定的独占性和垄断性,这种特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使用和传播。合理使用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寻找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平衡点:在法定情形之下,未经作者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于法并无不当。博客转载、使用是合理使用吗? 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及2001年的修正对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其中包括个人使用、教学使用、免费表演、公务使用、公共场所陈列作品的使用、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使用等。这一立法模式属于列举式,穷尽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法律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具有明确的规范和引导的效应,但由于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且列举式具有封闭性,因此面对社会变化灵活性较低。 需要指出的是,1990年我国互联网正处于起步阶段,2001年互联网的普及率也远非今日可比,当年的立法更多的还是立足于实体世界中的著作权保护。2010年著作权法再度修正,但对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并无修改。互联网的发展在著作权法立法变动中并无太多的体现,更多地,这一变化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的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在著作权法面前,虚拟世界与实体世界是否平等? 在严格法定主义的法律传统之下,我国法院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网络环境中的任何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行为人实施的,因此都应适用现有的各项立法。正如法院所言:“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他人的尊重,而不论该作品系以纸质抑或数字化形式发表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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