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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随信用卡恶意透支案浮出水面
2010-08-06   作者:记者 李京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去年曾受理多起信用卡类诈骗案,检察官发现其中四起案件均与“地下钱庄”有关,有5名被告人系利用“地下钱庄”实施犯罪,涉及银行达16家,涉案数额达270余万元。

  “拆东墙补西墙”滚动透支套现

  经过几次利息支付后,众被害人见信用卡欠款能及时还清,误认为二被告人确实经营高盈利性业务,进而对其更加信任。
  据检察官介绍,借“地下钱庄”运作,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问题比较严重。这类案件主要涉及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多有两罪并发情况。与“地下钱庄”有关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兼有信用卡诈骗、普通诈骗犯罪事实。如焦小青、常久福信用卡诈骗、诈骗案,二被告人借口自己经营的公司需要借用资金,以10%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得信用卡套现融资,并使用从信用卡套取的现金,不时支付一些事先承诺给被害人的高额利息。经过几次利息支付后,众被害人见信用卡欠款能及时还清,误认为二被告人确实经营高盈利性业务,进而对其更加信任,二被告人于是借机继续编造事由,共向众被害人直接诈骗人民币达120余万元。
  其次,被告人文化程度皆仅为初中水平,且无正当职业,多以刷卡套现方式维持生存。利用“地下钱庄”制造及时还款的假象,并不断滚动增加债务。如胡永恕信用卡诈骗案、焦小青等两人信用卡诈骗、诈骗案中,上述3名被告人自2007年以来,在“地下钱庄”的协助下,向多家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的方式,获取远超出自己还款能力的信用额度,并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滚动透支套现借款,累计达130余万元,直至2009年被抓。

  极具隐蔽性难以被银行察觉

  由于恶意信用卡透支操作极具隐蔽性,难以被银行察觉,案发事由多具偶然因素,无法作为查办此类犯罪的可靠信息来源方式,因此,隐性犯罪难以被发现。
  “代还款”的循环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个别犯罪过程可能维持数年之久。法官认为,就目前所审查起诉的该类案件来说,只是因偶然因素而曝光出来的冰山一角,若不采取措施使隐性案件及时曝光,而单纯依靠等待该种循环“代还款”犯罪模式自行循环终结、无法为继而案发的话,其所衍生的犯罪数量与金额将更可观。
  在这一犯罪中,犯罪成本极为低廉,循环以套得的赃款支付资金操作的手续费,使欠款事实得以长期维持不被发现。无论是违规套现还是“养卡”,被告人只需向地下钱庄交付所套出现金数额2%-3%的低额手续费即可,犯罪成本非常低廉。在每次信用卡还款期届满时,只要从套出的现金中拿出若干向地下钱庄支付手续费,就可以保证欠款事实不被发现,使还款期限得以不断延长,进而继续借款,恶性循环,持续膨胀债务。
  同时,骗取、盗取甚至伪造他人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情况多发,申领过程获得地下钱庄协助。在“地下钱庄”对信用卡的操作过程中,不审查持卡人的签名,即使信用卡是骗取或盗取而得,也可以在地下钱庄正常使用。
  “地下钱庄”在收取一定“佣金”后,即为被告人出具可用于申领信用卡的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背景资料等全套文件,并可代其申办信用卡。

  通过“养卡”实现虚假信用额度增长

  焦小青、常久福把持有的数十张信用卡全部委托给“地下钱庄”实施定期“养卡”,进而实现规模化的信用额度增长。
  由于“代还款”的资金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虚假交易,在银行终端仅表现为信用卡额度的频繁正常使用。且根据大多银行的信用卡管理条例,信用卡额度的频繁使用可以促进信用卡信用额度之大幅提高(通过恶意操作,使信用卡信用额度得以“成长”,即所谓的“养卡”),这进一步为被告人利用信用卡进行更高额的透支套现创造条件。如焦小青、常久福信用卡诈骗、诈骗一案,两被告人将此“养卡”方式用至极致,甚至把持有的数十张信用卡全部委托给“地下钱庄”实施定期“养卡”,进而实现规模化的信用额度增长。
  “地下钱庄”的违规运作,毫无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可言。例如,在杨磊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地下钱庄”资金操作机制的漏洞,伙同共犯,使用已欠款信用卡至“地下钱庄”处进行代还款,待还款操作完毕后,在实施下一步套现之前即行持卡潜逃。以此手段,直接骗取“地下钱庄”资金人民币4000余元。此起典型的“黑吃黑”案件,凸现“地下钱庄”资金存在状态的薄弱性。
  业内人士分析,“地下钱庄”现象的产生与信用卡随意申领现象的发生,其根源在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无序竞争,导致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管理体制薄弱。在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信用卡消费扣率返点收入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对于扣率返点,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对商家返点按照发卡行70%、POS机提供行20%以及银联10%进行利润分成。由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各银行必然追求尽量多发信用卡,尽量多装自己的POS机,这直接导致信用卡申领与POS机安装的门槛越来越低,各方面资格审查难以落到实处,逐渐形式化、无效化。
  高额利润驱动“地下钱庄”现象产生。“地下钱庄”虚构自身的经营资质,假称为超市或商户向银联与商业银行申领POS机,但是其在事实上既没有经营场所也没有任何商品,唯一的业务就是刷卡套现与还款养卡。地下钱庄向持卡人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3%-4%,交付发卡行及银联0.5%-2%之后,高额的差价成为其利润来源,这直接导致地下钱庄如雨后春笋般,数量越来越多。

  相关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仍为盲区

  由于刑法修正案出台时日尚短,相关解释尚未完备,针对套现问题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仍为盲区,尚需等待“两高”的进一步解释以明确界定。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规制“地下钱庄”现象的法律法规与监督机制尚不完备。地下钱庄社会危害巨大,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其中将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并确定了人民银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机关对套现现象的规制权责。但该《通知》施行六个月以来,就北京丰台区所发涉信用卡类犯罪来看,“地下钱庄”现象仍频频发生。
  此外,目前在刑法上将经营“地下钱庄”以犯罪处理尚存在障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修订,该罪名的犯罪构成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内容,改变了以前无法将经营恶意套现业务的行为以刑事犯罪进行规制的状况。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出台时日尚短,相关解释尚未完备,针对套现问题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仍为盲区,尚需等待“两高”的进一步解释以明确界定“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与恶意套现、恶意代还款养卡两范畴的关系,此条款在规制信用卡套现问题中的实务适用尚有障碍需要扫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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