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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保障工资收入合理分配
2010-07-30   作者: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已经数易其稿的《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完成,近日将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对社会一次收入分配具有重要规范、指导作用的法规,《工资条例》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无疑值得高度关注。
  据媒体报道披露,《工资条例》草案中,比较明确地作出“保低、限高”的原则规定,既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原则、报批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得包括三险一金和加班费、高低温补助等项目,以保证劳动者能够把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收入切实拿到手里。另一方面,则针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做出了“限高”的规定,如要求垄断企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以便进行宏观调控和社会监督。
  如此“保低、限高”的立法取向,原则上可以保证全社会工资收入水平的差距,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有助于遏制乃至逐步缩小贫富差距。而此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考虑到住房、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在工资收入之内,便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显然相去甚远。对此以立法的方式予以矫正,实属必要。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工资制度,也必须遵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对于需要由法律保障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需要加以扼制的垄断企业过高工资收入之间,则是需要由市场根据劳动力供需关系自发、自主调解的空间。据专家介绍,《工资条例》规定,职工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但并未规定职工工资与当地CPI之间作硬性的挂钩,工资调整仍然要通过工会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或协商的形式实现。而按照一般理解,作为维持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低保”标准,理当与当地CPI有比较严格的联动关系,以保证接受“低保”的人群不致因物价上涨而无法维持基本生存。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该按照一段时间内的物价波动、经济发展,做出阶段性的适当调整。而除此之外的工资调整,则理当根据劳动力供求关系,和企业具体发展情况,由劳动者与资方通过一定的合法渠道协商确定。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工资条例》不可能独立完成规范全社会工资收入的任务,为了实现工资收入的合理分配,还需其他各种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譬如为了实现工资的集体谈判,工会组织的角色和职能转变,就变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为此,全国总工会已经提出,从现在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就是一个重要且关键的举措。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及劳动者的权利诉求,确实已经发生巨大且深刻的变化,劳资关系已经到了重要的拐点,如果不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适时调整,则劳资纠纷的无序涌动,必然对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冲击。近期各地围绕工资争议而发生的成规模的劳资纠纷,已经发出了明确的预警。
  可喜的是,已经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已经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资关系,构建出基本的法律保障体系。而全国总工会明确提出,要在未来的劳资关系中扮演全新的角色,也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相对可行的缓冲、协调劳资关系的探索。
  劳资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决定中国未来前途的最关键的社会关系之一。多管齐下,保障工资收入的合理分配,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公平,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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