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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蕴意深远
2010-07-29   作者:张明  来源:人民日报
 

 
  张 明

  美国总统奥巴马近日签署了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这是奥巴马政府自今年3月医改立法后取得的又一场“胜利”。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堪比大萧条后出台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者曾奠定20世纪后60年里美国金融行业银行和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这次新法案的出台与落实,无疑也将重塑美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格局,并可能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的相对竞争力,可谓蕴意深远。
  新法案的酝酿与出台,直指美国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缺陷及金融监管体系痼疾。针对多头、分业监管格局难以应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问题,新法案将若干监管职能集中于美联储,将美联储塑造为史无前例的“超级监管者”;针对金融机构对低收入阶层的掠夺性放贷问题,新法案专门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针对“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新法案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实施新的限制,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缴纳额外费用,并建立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针对过去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及规模庞大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新法案也试图将它们重新纳入新的监管体系。简言之,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新法案均试图加以应对,这无疑是个雄心勃勃的计划。
  然而,新法案的理想设计也并非完美无缺。它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美联储成为“超级监管者”后,谁来监管美联储?第二,美联储目前具有制定货币政策和负责金融监管两大职能,而当这两大职能发生冲突时,孰先孰后?第三,新法案将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成本的上升是会挤压金融机构的自身利润,还是会最终被转移到消费者头上?第四,新法案是否会过度放大金融监管的力量,而抑制了未来的金融创新?
  新法案的出台无疑是奥巴马政府及民主党对华尔街金融利益集团的一次胜利。然而,民主党人还远未到可以弹冠相庆的地步。这份长达2323页的监管法案要最终落实,还需在未来两三年内制定若干实施细则。在每一个详细规则的制定上,奥巴马政府都将面临华尔街利益集团的强力抵抗。最终出炉的监管细节,是对法案初衷的完美贯彻,还是成为利益集团间不伦不类的妥协之物,现在还不确定。
  如果在欧元区、英国、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政府没有跟进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单边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将会产生全球范围内的制度套利空间,就会使美国金融机构与资金向其他金融中心流动,从而改变目前的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可以预期,美国将继续在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国际多边平台上,敦促其他发达国家采取类似的金融监管改革。在此问题上国际博弈的走向同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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