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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2010-07-28   作者: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谢杰  来源: 证券时报
 

  2010年7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建立了衍生产品市场的新规定,并在美联储内创建一个消费者保护机构,对包括购房贷款和信用卡产品在内的所有市场进行监督。
  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优化金融监管是当务之急。中国与美国的金融实务水平处于不同的层次,美国金融业高风险交易品种较多,中国金融业产品创新程度不高,金融业务相对稳健。这也决定了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没有必要照搬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的操作办法,但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设定的相关规则及其优质内核,仍然给我们较大启示,值得我国借鉴。
  第一,强化对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法案》第三部分第九章“投资者保护与证券规范完善”对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相当完善的制度设计。该章第一节制定了《2010年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改革法案》,作为统领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第二节至第十七节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设立投资者咨询委员会,优化投资者抗风险压力测试规则,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与执行能力,调整与消解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产品承销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上述规定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优化金融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规范框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如能积极借鉴相关规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中介机构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与获取金融信息的便捷性与可靠性。
  第二,改革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结构。
  《法案》针对金融机构高管天价薪酬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数额与发放办法上,赋予金融机构股东更完备的决定权,改组金融机构薪酬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将薪酬委员会委员均设定为机构外部的独立人员。同时,赋予金融监管当局中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的薪酬发放方案的权利。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已经通过上市逐步成为公众公司,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发放方面,理应借鉴上述监管思路,优化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强化独立性与外部性,对巨额薪酬发放方案进行合理监管。
  第三,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环节的金融监管。
  《法案》要求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保障美国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信息披露,杜绝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出现欺诈性条款,保护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遏制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具有独立的监管权,有权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等销售金融产品的经营主体。我国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金融产品消费的特殊性设置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实践中出现不少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故意隐瞒风险、设计复杂条款迷惑消费者等案例,有必要借鉴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的规定,设置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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