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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暴涨凸显廉租房建设紧迫性
2010-07-05   作者:瞿玉杰  来源:证券时报
 
  涨,涨,涨,今年以来北京、天津、大连、沈阳、杭州,很多城市的人们发现,不知不觉间房租都出现了幅度不小的上涨。媒体调查发现,房租暴涨的背后,是中介囤积房源、炒作房租价格的这只黑手。
  如果只考虑市场因素,房租暴涨应当是房源供需失衡、供不应求的必然产物。而环顾现实,无论是“楼市新政效应说”还是“大学生毕业潮说”,似乎都无法证明公众的租房需求在快速增长。比方“楼市新政效应说”认为,政府出台楼市新政之后,在强烈的房价下跌预期下,买房的人少了租房的人自然就多了。表面上看,这种分析确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根本经不住推敲,因为这些本来计划买房现在却转而租房的人原来并没有住在马路上,因而他们租房并不会从根本上打破房屋租赁市场的供需平衡。
  由是观之,导致眼下房租暴涨的主要原因并非是市场因素,而只能是非市场因素:概括起来,就是在房屋租赁方面,政府责任存在严重缺位。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建设和供给上“消极怠工”、“欠账”太多,另一个方面则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房屋中介市场长期放任自流、监管不到位。
  先说廉租房建设“欠账”。据《中国青年报》7月2日报道,自曝“投资200万获利2个亿”的房产商刘生透露,我国保障性住房推出17年了,但没有一年真正去执行。多年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体是经济适用房,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披露的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新开工的经济适用房仅仅约占全年指标的37%;自2007年始,按照住建部的部署,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将全部推行廉租房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要做到“应保尽保”。但是,从执行的情况看,一方面是仍然有少数城市到现在尚未推行廉租房制度,一方面是业已实行这一制度的城市廉租房建设指标完成的情况并不比经济适用房强多少。
  再说对房屋中介的监管缺位。对房屋中介的监管,并不缺乏相应的规定。原国家建设部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中介只能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即佣金,而不得将委托人的房屋进行转租。同时,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只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才是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的发布主体,有关市场主体不得擅自发布价格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很显然,由房地产中介来发布房租上涨的相关信息,先不论信息的真伪,仅从程序而言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笔者以为,各级政府如果能从眼下房租暴涨中悟出加快廉租房建设和规范房地产中介的道理,并认真付诸行动,则房租暴涨未免不会“坏事变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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