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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毒瘤
2010-06-22   作者:董登新  来源:凤凰网-凤凰网财经
 

 
  董登新

  无论你是否相信,现实就是如此。目前,中国人的医疗保障福利,必须严格按照身份不同,划分为三六九等的不同级别,学者们形象地称之为“碎片状”的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它主要包括以下各自独立、相互分割的四个部分:
  (1)公费医疗——受益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目前,国家工作人员仍然继续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费医疗,并享受着“全免费或全公费医疗”待遇。
  (2)城镇职工医保——受益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及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它们正在体验着时髦的“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3)城镇居民医保——受益对象为城镇非工作人口(含大学生),他们拥有“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对象为农村人口,他们享受着所谓的“新农合”待遇。
  其实,医保已是很有尊严的一种福利待遇,无论是城镇职工医保,抑或是城镇居民医保,受益人只要在医保定点医院交费窗口潇洒刷卡,也就一切OK。
  然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始终拒绝进入社会医保网络,并一直坚守、固守着公费医疗待遇不肯放手,因为在他们看来,公费医疗不仅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而且它还是权贵或特权的象征。在上述四类医疗保障福利待遇的享受中,唯有国家工作人员是不用“个人缴费”的,而后三类公民则必须为其医疗保障待遇而事先“个人缴费”。这正是社会主义公费医疗优越性的最大体现!
  建国初期,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我们建立了“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时,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劳保医疗制度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与之相对应,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我们又建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政务院《指示》明确规定国家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期间经医师处方的药费,由医疗费拨付,住院的膳食费、就医的路费由个人负担。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
  企业劳保医疗制度与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直到40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们才开始全面废除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并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2年,广东省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从而拉开了对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58个城市进行了扩大试点。1998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这是国务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的发布为标志,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们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保,并在农村全面推行“新农合”。根据《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从2009年开始取消大学生公费医疗的待遇,并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行列之中。
  然而,可惜的是,唯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自建立60年来依然是难以撼动的。1989年8月9日,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并颁布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强化了公费医疗的优越性、垄断性和独占性。
  早在1998年,国发〔1998〕44号文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额外再享受一份医疗补助政策。近年来,要求整合社会医疗资源、彻底废除公费医疗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时至今日,公费医疗制度依然固我、难以撼动。
  事实上,公费医疗制度的特殊存在,它既容易导致社会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是容易滋生社会腐败的瘟床,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块毒瘤。
  (1)公费医疗是一种近乎“全免费医疗”的超国民待遇。以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为例,从2010年1月1日起,南昌市将实行《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在就诊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后,持医疗发票回单位按门诊90%、住院95%报销,即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10%,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5%。(已由就诊医院记账的15%公费医疗费用回单位不再报销,个人也不需负担该费用的门诊10%、住院5%)。
  (2)公费医疗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并最终由全体纳税人负担。公费医疗享受者不仅个人不需缴费,而且“公费报销”无极限,个人自费比例很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相比之下,医保不仅个人要缴费,而且还有较高的个人自费比例,每次住院刷卡还有严格额度限制,超出部分必须自费。
  (3)公费医疗往往是“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由于公费医疗的巨大优越性及管理上存在的诸多漏洞,公费医疗经常是“一人享受、全家沾光”,甚至亲戚朋友都可以冒名顶替,“免费”享受公费医疗,因为公费医疗报销只核对医疗收费凭证上的“名字”,甚至不必核查“性别”和“年龄”。
  (4)公费医疗不仅可以免费看病、“小病大养”,而且还能免费购物或中医按摩。在医院卖药赚钱的年代,公费医疗可以直接从医院“开药”,现场换物或购物,包括香皂、洗衣粉、洗发水、手表、眼镜、枕头、凉席、E霜、纱布、口罩、假发、围裙等。然而,在大力提倡国医中药的今天,不少中医院纷纷开设了专门的保健门诊、按摩门诊、中医足疗等业务,客人在享受保健项目完毕后,还可以就地获得完全正版、十分正规的医疗收费的报销凭证,你可以要求写中药费用或是西药费用,总之,公费医疗报销无所不能,没有任何障碍。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费医疗!这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独享的公费医疗!这样的公费医疗,不仅严重阻挠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进与改革,而且严重浪费了社会医疗资源,极易滋生医疗福利的腐败现象,因此,公费医疗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毒瘤,我们必须尽早铲除它,并将国家工作人员平等地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网络中来。
  最后提示:去年,北京市已在全国打响了“废除”公费医疗的“第一枪”。自2009年5月起,北京市的平谷区在全市率先试行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全区2万多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将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主要分三级,包括中央、市级、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超过100万人。2010年,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要求,公费医疗改革将先行在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年内区县所属公费医疗单位都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预计涉及人数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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