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禁唱令”歌曲遭法院严惩
    2010-06-23    作者:李京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因拒不执行法院“禁唱令”,坚持在演唱会上演唱《狼爱上羊》等9首歌曲的汤潮军做出民事制裁决定:对汤潮军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因汤潮军(艺名:汤潮)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著作权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5月13日做出国内首个针对演唱会的诉前禁令,禁止汤潮军在演唱会中演唱《狼爱上羊》等13首歌曲。鸟人公司在诉前禁令申请书中称,公司与汤潮军约定,汤潮军为公司专属签约艺人,公司为汤潮军全球范围内唯一经纪人,公司对歌曲《狼爱上羊》享有无期间限制的专有使用权。后双方还签订了《歌曲作品目录及权属确认书》,约定公司享有汤潮军创作的《爱大了受伤了》等12首歌曲的著作财产权。
  但5月15日在北京展览馆举办的演唱会中,汤潮军和华夏弘扬公司没有执行法院的裁定,而是按照事前公布的节目单进行表演,其中《狼爱上羊》、《爱大了受伤了》、《愤怒的情人》等9首歌曲属于法院禁唱令中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其中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拘留,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拘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潮军和华夏弘扬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且情节恶劣,故做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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