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当废品卖掉 发生事故原车主赔偿
    2010-05-25    作者:顾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江苏宜兴一男子在处理旧摩托车时,没有进行相关登记,而只是将它作为废品出卖。不想后来该摩托车却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为此车主和废品收购商被法院一审判处承担总计22万余元的侵权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29日,宜兴市民梅某推自行车送孙女去幼儿园,在一路口被一男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死,而肇事司机弃车逃逸,至今尚未归案。
  经交警查实,该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胡某,胡某2009年7月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商叶某。胡某出卖该车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仅仅是拆除了该车的牌照,也没有将行驶证交给叶某。
  而叶某则将该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事故发生后,叶某虽然多方寻找,但买车人的姓名及下落至今一直也没有找到。
  由于肇事司机至今尚未抓获,死者家属将摩托车车主胡某与废品商叶某诉至宜兴市法院,要求两人赔偿自己50%的损失,总计22万余元。
  被告胡某的代理律师吴斌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说,此案属于连环购车的情形,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而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仅仅只是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宜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虽然可以确定不是本案肇事者,但叶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将车卖给他人的主张,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胡某在处理摩托车时,未在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场所交易,也没有将车交由旧机动车处理单位处理,而是卖给了废品收购商,则应当预见到该车有可能上路行驶;且胡某在交付摩托车时,撤掉了车牌,也未交付行驶证,更是加大了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可能,因此胡某也存在过错。
  法院最终酌情确定,原车主胡某承担原告诉请部分的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由废品收购商叶某赔偿,两人分别赔偿68568.36元、159992.85元。
  一审宣判后,废品收购商叶某说:“我因为不懂法,犯下了这个错误,真是后悔死了。”
  主审法官为此特地提醒大家,《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过户或报废时,应当分别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因此在处理废旧机动车时,千万不可因为怕麻烦,而随便一卖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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