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不能偷偷摸摸
    2010-02-23    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报载,9日,重庆市一中院对李庄伪证案进行二审宣判,撤销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的判决,减刑至1年6个月,李庄此后表示会申诉到底。其律师高子程表示,李庄称“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现在这个结果显然丧失诚信。”
  李庄的说法,现在还没有证实,但我们宁可信其有。前几天“正龙拍虎”的主人公周正龙也委托律师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书,其透露“当时在看守所的时候,法官曾到看守所告诉他,如果承认虎照造假,就可以缓刑回家”,所以才接受指控。李庄的案子和周正龙的案子,都有诉辩交易的影子,但又不是真正的诉辩交易,而是一种“地下交易”。
  所谓诉辩交易,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以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诉辩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也经历了由“地下交易”到“阳光交易”的过程。20世纪30年代,“地下交易”的诉辩交易在美国就已经存在了,但直到1974年修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才成为美国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案快、效率高的优点,迅速让其在司法领域“非常令人向往”。1988年,意大利成为第二个正式接纳诉辩交易制度的国家,随后,英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法国等相继确立了诉辩交易的合法性。
  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否应该学习吸收诉辩交易制度,一直以来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我个人是诉辩交易制度的拥护者,我的理由有四:一是从李庄的案子和周正龙的案子来看,虽然我国还没有正式确立诉辩交易制度,但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存在了。正因为没有合法化,没有规范化,没有透明化,才成为让人诟病的“内幕”。二是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我们为了将罪犯引渡回来,如余振东案、赖昌星案,承诺“不判处死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正好可以通过确立诉辩交易制度得到解决。三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机关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结案快、效率高的诉辩交易制度有了现实需要。四是实施诉辩交易制度可以与我国“坦白从宽”的形势政策一致,避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社会诚信悖论。
  当然,我也有两点担忧。一是担忧诉辩交易制度成了司法腐败的掩护,二是担忧法律知识不足和主体地位不足的被告方,能否有足够的谈判空间,担忧检方是否讲诚信。这两点担忧,如果有配套的制度让其规范化、透明化,是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的。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