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打击外逃贪官重要途径
“两许”案的启示
    2009-10-13    作者:黄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4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美国警方押送回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时走下飞机。新华社记者 袁满 摄

    今年5月,原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负责人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联邦内华达地区法院以有组织腐败犯罪、洗钱、跨州携带盗窃资金、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六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和22年,并偿还中国银行4.82亿美元。这是继从美国成功遣返“两许”的同案犯余振东之后,中美两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取得的又一个重大成果,表明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也表明随着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强与完善,外逃贪官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审判和惩罚。 
    该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效协作是打击外逃贪官的基础

    中美两国之间没有订立引渡条约,也没有共同参与有关的国际公约,所以,侵害中国银行财产的“两许”案是美国法院依据美国的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这就决定了该案的特殊性。如何为外国的法院审判提供帮助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各部门之间在出入境、语言、证据等方面进行充分配合、密切协作。
    2001年10月15日,我国司法机关对该案立案后,即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司法部也于2001年11月5日依据2000年6月签订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美方检控人员先后四次来华对“两许”案调查取证,我国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中国银行、广东省纪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等部门都予以了积极的合作。
    最初,美国司法部门仅以共谋参与婚姻与签证欺诈、规避美国移民法律等罪名对“两许”及两人的配偶邝婉芳、余英怡提出起诉。在中方提供了长达15万页的证据材料后,2006年1月31日,美国检察官在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涉嫌诈骗、洗钱、护照和签证欺诈等十五项罪名对许超凡夫妇和许国俊夫妇再次提出指控。起诉书中所列举的第一项罪项表明,被告涉嫌违反美国的《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RICO)而遭到诉讼。这最终导致“两许”所获刑期均超出中国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
    同时,中方为美方法庭提供了视像听证,先后有6位证人做视频取证,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在广东警方和检方的配合下先后有6位证人赴美出庭作证,等等。
    国内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是打击外逃贪官的基础。

    “两许”案让贪官知晓:美国并非避风港

    首先,打击腐败犯罪是中美两国共同政治意愿的法律体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贪污腐败分子外逃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放松通过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
    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兰尼·布鲁尔在“两许”案一审宣判后在新闻公报中称,“对那些在各自国内滥用金融系统、通过欺诈手段潜逃至美国,并在这里试图用非法所得享受富足生活的外国罪犯,我们将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全部责任。”
    可见,美国不是贪官的避风港,打击腐败犯罪是中美两国共同政治意愿的法律体现,这是“两许”案件成功合作的政治基础。
    其次,中美两国之间的相互尊重是“两许”案得以顺利审判的现实基础。
    本案中,“两许”所侵犯的主要是中国银行的财产权利,而审判所依据的是美国法律。这就需要中美两国充分遵守相互尊重原则,一是美国对中国的财产权益和中国对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二是中国对美国审判制度和判决结果的尊重。前者是本案能在美国顺利进行诉讼的保障,后者是中方为美方提供多项合作的基础。
    具体而言《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两国进行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
    2000年6月19日,中美两国政府于北京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主要包括两国在刑事案件调查、起诉、审理等阶段的刑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查找有关人员、证人到请求国出国作证和在没收领域里进行合作等内容。
    广东“开平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在该协定的基础上,从2001年至今,两国执法机关(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就此案在查找逃犯下落、冻结及扣押犯罪资产等方面开展不间断的、富有成效的合作达8年之久。
    美国的国内法是审理和判决“两许”的法律依据。
    与余振东不同“两许”拒不认罪,不愿接受遣返,但并不等于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从美国方面的追诉情况分析,“两许”及其家人从事的有组织腐败犯罪、洗钱、跨州携带盗窃资金、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等行为也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律,主要是违反了《美国法典》和《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美国司法机关对“两许”及其家人的犯罪行为享有追诉权。
    初审宣判以后,许超凡的辩护律师称“两许”正准备上诉。根据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两许”可以向美国第九巡回法庭上诉,以后还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被告初审被判有罪以后,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必须接受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第一次上诉失败,被告人还可以向更上一级法院上诉,但第二次上诉已经不是一种“权利”,接收第二次上诉文件的法院并没有接收上诉的法律义务,因此,第二次上诉又被称为“选择性审查”。
    就“两许”案而言,在美国“对抗制”的审理模式中,控辩双方都有权调查事实、提供证人当庭作证、请教有关专家,并决定在审判中出示哪些证据、传讯哪些证人,以及如何解释有关法律使之对自己的案子更加有利。而法官和陪审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查看了双方出示的所有证据、听取了双方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才对案件做出判决。经过了3个月的法庭审理,大陪审团作出4名被告有罪判决,之后,法庭对他们作出了量刑判决。因此,有理由认为,在这种程序之下作出的初审判决在上诉程序中是经得起考验的。

    国际刑事合作也是惩治“洋贿赂”的法律保障

    “两许”案是中国外逃贪官首次在国外受审重判,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也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所取得的历史性突破。但是,从八年来中美两国之间就此案展开司法合作的主要历程来看,为了有效惩治外逃贪官,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措施还需要进一步予以加强和完善。
    立法方面的完善。
    我国应该加紧开展与外国签订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的工作“两许”案中,《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唯一法律基础,该协定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文件。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美国缔结的条约是与议会制定的法律处于同等的地位,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而不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予以执行。
    此外,法国、俄罗斯、日本、墨西哥、巴拉圭、荷兰、奥地利、比利时、菲律宾等国也都采取“条约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立场。因此,我国应尽快与其他国家都签订有关刑事司法合作的条约,消除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审判的法律障碍。
    同时,这些立法的完善也能为我国惩治日益严重的“洋贿赂”提供法律保障。“洋贿赂”的行贿主体是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案件往往是先由外国发现的,对于日益盛行的“洋贿赂”,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是将其纳入到反腐败的统一战线上来,还是充耳不闻、听之任之?显然,如果要有效防范和惩治“洋贿赂”,立法必须先行。
    司法方面的完善。
    “两许”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表明,日益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合作是一个必然趋势。这就需要我们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外司法协助的能力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水平,认真学习和充分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不断开拓创新,掌握最新的取证技术,建立健全统一的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构等。
    另外,外逃赃款赃物的追回,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多方合作,寻找外逃赃款赃物的去向,并将这些赃款赃物予以及时追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尽快完善有关国际刑事合作的立法和司法,不仅有利于惩治外逃贪官,也为我国有效惩治其他涉外腐败犯罪如“洋贿赂”提供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黄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出版专著《走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译著《国际刑事法院导论》。


    [相关链接]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000年6月19日,外交部部长助理张业遂与美国驻华使馆代办马继贤在北京分别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这一协定为中美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加强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1998年9月和1999年3月,中美两国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了缔结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两轮谈判,并于1999年3月草签了协定文本。
    该协定包括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冻结、扣押、没收等程序中的协助等内容。该协定的正式签署进一步推动了中美两国在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打击严重犯罪活动方面的合作。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助理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据新华社)

    需要创设缺席审判制度

    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现象屡屡发生,从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福建省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他们利用中国与一些国家法律不对接的空子,逍遥法外。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过去10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达1万多人,携带款项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
    犯罪分子携巨款外逃,给我国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为缉拿这些逍遥法外的外逃贪官,我国修改了《刑法》,制定了《反洗钱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着力与各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借各国之力联合缉逃。但效果并不明显,全国人大代表林繁分析到,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而很多国家遣返贪官首先就是看是否有证明腐败分子犯罪的司法判决。在国际司法合作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以此为政治筹码,人为设置障碍,使我国的海外追逃难上加难。
    贪官能够顺利逃出去,也凸显了我国制度和规定中的许多漏洞和欠缺。林繁强调,打击贪官外逃,最根本还是要防止腐败的滋生,解决制度问题。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而又不受制约的问题。只有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滋生,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重建中国的公共预算体系。(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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