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 当事人付出较高成本
专家建议
    2009-07-15    本报记者:裘立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针对逐渐增多的虚假诉讼,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国内首个《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但业内人士认为,从现实来看,不光是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另外如诚信机制建设,公检法协调合作机制建设等等也是当务之急。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杰认为,要防范虚假诉讼,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是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从调查情况来看,有必要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在社会诚信数据库还没有建立的时候,法院可以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提交给人民银行,由其提请各商业银行作风险提示。同时,在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者予以公示,不仅可以在立案系统有效预防此类案件,还可以在今后此类人员出庭作证时,将其视为不诚信证人,对其证言严加审查。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其次是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强化法院职权。徐杰认为,就世界范围来看,即便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也已经不是传统的当事人主义,法官在控制诉讼程序上的主动性日益加强。如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第3款详尽规定了法庭有权主动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基于我国当前的诉讼环境,更应强化法院职权。具体来讲,可采取如下措施:
    建立立案警示和虚假诉讼嫌疑报告制度。法院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在诉讼须知中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合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对于已经确认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的有关情况,在法院内网立案系统中予以警示。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院长报告,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审查过程及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附卷。
    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特别审查措施。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除在审判各个环节预警,提醒审判人员关注外,应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从调查情况来看,浙江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法院,都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由于当前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事制裁以及如何进行刑事制裁,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不统一。因此,在立法机关修改有关刑事法律规定之前,有必要从司法层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以利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查处和纠正是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应尽之责。
    完善法院和法官业绩考核制度。当前,结案率、结案数量、上诉率、发回改判率及调解率、信访数量等是评价法官和法院工作业绩的一些主要指标,这些指标起到了激励法官勤勉、严谨的良好作用,但是过分依赖这些指标,而不问上诉原因、调解效果、合理结案周期等因素,会导致法官为了完成结案指标、降低上诉率和发改率而轻率调解,从而减少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义务,使虚假诉讼行为得逞。建议适当增设调解效果等辅助指标,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
    法院要大力表彰举报虚假诉讼行为,对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法院和审判人员采取奖励措施。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现虚假诉讼的立案、裁判、调解和执行的审判人员,要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最后是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说,浙江省法院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做法,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委托浙江省高院进行调研,并起草虚假诉讼刑事司法解释代拟稿。目前最有效的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者由两高共同出台司法解释,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葛宏伟说,通过调研,我们深感虚假诉讼危害严重,蔓延之势令人警觉。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论是按诈骗罪还是妨害作证罪来处理,都只能解决问题的一部分,面对形形色色且越来越隐蔽的虚假诉讼,现有法律武器尚显无力。要正确制裁虚假诉讼现象,除了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洞察力,明察秋毫外,更需要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
    在刑事方面,调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但我国现行刑法只对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情形没作规定,只能予以罚款和拘留。对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增加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民事方面,建议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增设虚假诉讼民事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以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有必要赋予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案外人认为正在进行的诉讼将损害其利益,允许其参加诉讼。另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第三人申诉制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权,但这并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应当准许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权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后,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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