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 现有法律尚显无力
    2009-07-15    本报记者:裘立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当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时,近年来也出现了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官司”,且有增多的趋势。由于假官司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出现,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委托浙江省高院就此进行调研,拟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虚假诉讼”首次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现象

    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进行了专门调研,形成了《对浙江省有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当年11月18日,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国内率先对如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第一条规定:“本意见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说,这是国内首次由司法机关将“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现象正式界定为虚假诉讼。在这之前,浙江省部分法院也有相关虚假诉讼的调研,将虚假诉讼现象与以前“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的概念相区别,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现象进行研究,一改以往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将虚假诉讼现象视为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或恶意诉讼来进行研究的现状。
    “之所以要独立出来进行研究,既考虑到虚假诉讼数量在不断增加,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单方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更甚,又因为虚假诉讼现象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其公然蔑视国家法律,公然挑战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儒雅的齐奇此时一脸严肃。

    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多发、金额较大

    近年来,浙江省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浙江各级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107件。据东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此类案件,80%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另据初步统计,去年至今年3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共查办虚假诉讼案件60件,51名有关人员因涉及造假官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3名律师和3名法律工作者。
    浙江省高院调研后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从调查情况来看,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其原因在于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相对方便,易于得逞。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永康市外贸压铸厂诉被告孙维贤返还借款2283.6万元纠纷一案,被告孙维贤与原告永康市外贸压铸厂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勇为父子关系,同时起诉的两起以孙维贤为被告的借款案件,其原告均与孙维贤有亲属或朋友等特殊关系。
    二是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从调查情况看,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如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朱金进夫妇为被告的案件多达16件,涉案金额480万余元,其中不同身份、不同居住地的14名原告均委托了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即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还想方设法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三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自愿原则,纠纷的解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加上前些年过多强调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了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使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台州市盈利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华鹏塑料灯饰有限公司和台州市航际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分别起诉台州市凯达圣诞礼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达到729.01万元、932.95万元和675万元,都在不到一周的时间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从发生虚假诉讼的地域来看,台州、温州和金华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发生虚假诉讼较多。如玉环县人民法院查处的某夫妇53件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系虚假诉讼的多达23件,涉及伪造重要证据的当事人22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9件系列借款纠纷案件中,8件涉嫌虚假诉讼。从涉案金额看,普遍较大,动辄上百万元,有的甚至达上千万元。
    五是某些领域虚假诉讼易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根据调查,记者发现以下几类案件容易发生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两大原因导致假官司层出不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认为,导致假官司逐渐增多的原因无非是两个:诚信缺失、法规缺位。
    首先是社会诚信的缺失,经济生活中的失信行为渐趋严重。民事诉讼本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图借助这一合法外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正在得到强化,不但不以此为耻,反而以获取非法利益为能事。
    采取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不是解决虚假诉讼现象的根本之策,但以往对此类现象没有或较少采用刑罚手段制裁却是虚假诉讼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制裁少的后果就是导致违法成本与收益的失衡,许多人为此铤而走险!”齐奇指出,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虚假诉讼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何况在更多情形下,法院仅能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和诉讼费用由其承担的否定性评价,因为法官就算有怀疑也往往缺乏证据而徒呼无奈。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缺位。业内人士认为,虚假诉讼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规范。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虽有些法院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也只能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涉案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
    齐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制度设计尚存在缺陷。首先是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这无疑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其次是当事人制度。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情形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申诉的可能。若想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再次是民事赔偿制度。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侵权存有疑义,故受害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也难以获得支持。 
    专家认为,导致虚假诉讼还有一个法律因素就是司法权的弱化。虚假诉讼的出现,固然有社会诚信缺乏的因素,但也与过于强调“司法的被动性”有关。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现概念化的当事人主义,忽视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在证据问题上偏重于依赖当事人举证、质证。实践中,某些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率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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