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不存在加班工资
    2009-06-09    本报记者:顾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曾经一度身为资方代表的高管为索要加班工资与公司对簿公堂,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近日驳回该公司高管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指出,公司高管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与接受公司管理指挥的普通劳动者不同,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
    年薪30万,其中20万转为公司20%的股份,年底坐分红利,这样的收入让普通工薪一族很是羡慕。作为某网络公司总经理,王某在享受高收入的同时,工作强度和压力也很大。虽然年近五十,王某依然像小年轻一样加班加点,自2007年底担任总经理以来,每个周六均正常上班,从未休息。2008年11月,持股人会议决定免除王某的职务。王某遂诉至法院,称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3330元,同时要求支付星期六加班费13793元以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网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网络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网络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支付王某双倍工资。王某要求按每月8333元给付双倍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王某与网络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网络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违法。王某在网络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又是网络公司股东,可以有权获得公司红利,工资收入明显高于无锡市职工平均工资,其要求加班工资有悖通常惯例,故对王某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指出,高管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与接受公司管理指挥的普通劳动者不同,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可以为高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可适用于高管、外勤、推销人员、长途驾驶员等需要连续上班、难以按时上下班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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