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鲁迅”与名利相遇时
鲁迅人格权与“鲁迅”知识产权的法律故事
    2009-04-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鲁迅文化引生财富和品牌是件好事,但建立规范的制度同样重要。

    周海婴(左)与周令飞的合影。

  从对鲁迅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的保护中,我们看到我国法律在理性、文明的方向上建立和健全;在“鲁迅”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问题上还有争议;保护公民包括名人的私权、私利,以及如何与公共利益平衡,还有待我们去思考、探索。

  欧阳正汉活着的痛苦与死后的名利

  鲁迅活着时,为了写作,长年累月地咳嗽、咳痰、咳血;鲁迅长年没有固定的月薪收入及“灰色收入”,只是个自由撰稿人,靠一个字一个字地在灯下爬格子换取收入。
  鲁迅死后,鲁迅的姓名、肖像甚至连其笔下的人物、地名都成了财富。咸亨酒店、鲁镇茶座、百草园饭店、阿Q酒家,在绍兴市比比皆是。冠以三味、百草园、祥林嫂、孔乙己、阿Q、华老栓的商店及商品充斥绍兴,像孔乙己茴香豆、鲁镇牌酱鸭、七斤嫂乌干菜等还注册了商标。
  有商业眼光的人士敏锐地意识到鲁迅小说《孔乙己》中“咸亨酒店”这4个字的含金量,便依照小说中描写的格局在鲁迅路上修建了咸亨酒店,在酒店门口放置了孔乙己塑像。游览绍兴的国内外游客慕名而来,“咸亨”成了中国驰名商标,财源滚滚。
  据绍兴市工商局统计,该市以鲁迅作品中的人名、地名作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已达300多件。

  从著作权打到肖像权

  鲁迅的儿子周海婴按照鲁迅遗言说的,没有去做“空头文学家”,而是做了个务实的无线电专家。为鲁迅稿酬案,周海婴折腾了20年。
  随后,就是鲁迅的肖像权。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票局制作发行《鲁迅纯金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了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官司。
  当时的法律条文上,关于已故之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浙江省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答复:“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周海婴请求继承其父鲁迅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此案,周海婴不可能打赢,双方庭上和解,浙江省邮票局送了周海婴5套邮票。私底下,周海婴当然是不服气的。
  2000年8月,又一起鲁迅肖像权官司在浙江绍兴中级法院开庭。周海婴起诉,绍兴旅游用品商店以每只935元的高价对外销售嵌有鲁迅肖像金卡的有机玻璃笔筒。
  周家代理人朱妙春律师认为,在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立法处于空白。肖像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应该是有偿并须经当事人许可的。但现在的法规规定,当肖像权人死亡后,其财产利益立即消失,从而导致肖像使用者从有偿使用变为无偿使用,其继承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死亡人的肖像被他人无偿使用,肖像利益被他人白白获取,这种状况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相违背。
  2000年12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做法欠妥,库存产品不再销售,被告向原告致歉,向原告补偿1.5万元。
  鲁迅等已故者的肖像权案引起我国司法界高层的关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死者的姓名肖像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权由其近亲属主张权利:“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001年11月15日,在中央电视台“聊天”节目,主持人倪萍问:“有人说鲁迅的后人都比较爱钱,这样的话你听到过吗?”周海婴答:“这个传闻已有很多年,从1980年以后一直到现在。我背的这个不叫‘黑锅’而叫‘钱锅’已有20年……那次我访问日本时去看‘内山完造先生’的遗孀,发现她生活贫困,已经71岁了,还在领救济金。她每天的生活费我折算了一下,仅值三碗日本面条。那时候,日本出版了《鲁迅全集》,按照《伯尔尼公约》,日本出版社将鲁迅的版税付给了中国,但是版税却被中文版的出版社截留了。我向有关方面提出来,是不是可以把日本人付的鲁迅版税用来帮助内山完造夫人?最后我的心愿没有达到……”
  据笔者所知,这笔价值20多万元人民币的鲁迅版税及许广平的编辑费若干年后才妥善解决。

  然后是鲁迅的姓名权

  还是绍兴,杭州华立外语学校(民营企业)到绍兴办一个分校,为扩大招生生源,更名为“鲁迅外国语学校”。周海婴2001年7月向绍兴中级法院起诉。2001年9月28日,绍兴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死亡后,从社会角度考虑,仍需对该权利中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因此,鲁迅死亡后,其姓名的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民法的保护。当该人格利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鲁迅之子周海婴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法院同时又认为,被告依法向主管机关绍兴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登记,依法享有名称权。被告将鲁迅姓名用于文化教育事业,属于正当使用,并非侵害鲁迅的姓名,因此对周海婴关于校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海婴在媒体上发表了文章,谈了对社会上三种说法的看法:
  其一说“鲁迅”是中国的,是全民族的,也就是说他已被收归国有了。这种说法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如果这个说法现今仍然是成立的,那么是否要成立“中国名人资源管委会”审查名人资格并负责监督管理呢?一旦名人的权益被国有化,那么还有谁会想努力?再说,绍兴县教委并不能代表国家擅自作主将“属于国有的鲁迅”批给私人办的学校使用,并使之转化为私有财产(校名是学校财产的一部分,转移或者清算时可以被处分),这样的作法是否应算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掏空和流失国有资产呢?
  其二是说鲁迅精神已经成为我国全体人民的财富,鲁迅的成就、声誉、精神归全民族所拥有。但是,一个人不论他多么有名气或者已经成为国家政府要员或者重要历史人物等社会公众人物,他的私权不应被剥夺。因此,鲁迅作为公民的权利仍然应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与保护,他的人格利益以及他的遗产(含他的人格权及姓名、肖像等衍生出的经济利益)仍应按我国民法规定由他的家属继承。如果是这样,那么,绍兴县教委有何权力慷他人之慨、有何权力将他人之物(利益)信手拿来顺手送出?
  其三是说“鲁迅是伟人、名人,我们用他的名字、肖像是在纪念他、弘扬他”。对于将“鲁迅”使用在国家公用或公益事业上,我们作为鲁迅家属历来拥护、举双手赞成,不仅不反对,我们还会捐献财物给予支持。我们鲁迅家属捐献了鲁迅的全部遗物。但是,假如有人将“鲁迅”用在营利事业上,即便是私立学校(教育也是产业),那就要和鲁迅家属打个招呼,就要经过我们的同意。不管钱多钱少,最终还是装进了你个人或者是小团体的腰包。怎能不打个招呼就用,别人反对了还用?这就是侵权、就是侵害他人的利益。
  此案,在浙江省高院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鲁迅外国语学校继续使用“鲁迅”姓名,聘请周海婴为名誉校长,每年支付周海婴5万元工作津贴。
  从此以后,天下太平,谁要是再用鲁迅姓名、肖像,都和周家打个招呼。

  “鲁迅”的商标还是个问题

  2000年,周家第三代大公子周令飞从台湾回大陆,他想成立一家鲁迅公司,可是四处碰壁,工商不给注册。最后,只好退一步,成立了一家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鲁迅中心”)。围绕着宣传推广鲁迅,周令飞忙得不亦乐乎,既要写演讲稿,也要筹备《鲁迅讲座》全国巡回活动。为了让青少年学生“尊重母语、学习语文、独立思考、培养韧性”,由鲁迅中心创办的“鲁迅青少年文学奖”每年还要面向国内外中学生颁奖。刚完成电影《鲁迅》,接下来就要开始40集电视剧《中国文豪鲁迅》的剧本撰写,同时还要进行好几台舞台剧的排演……所有的动作都需要钱。
  周令飞想制作“鲁迅酒”,搞一些钱贴补鲁迅中心。周令飞与国内最大的黄酒生产企业古越龙山公司合作,鲁迅酒正式上市了。周令飞试着在台湾、日本注册“鲁迅”酒类商标,都获得了通过。
  接着,周令飞在国内注册“鲁迅”酒类商标。鲁迅太特殊了,鲁迅家人有没有权利注册鲁迅商标成了焦点。
  2001年10月18日,国家商标局以“鲁迅是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革命家,禁止将其名字用于商业活动”为由,驳回了周令飞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官员强调,鲁迅名望很高,在审查与鲁迅有关的商标时有一个原则——不损害鲁迅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伤害人民对他的深厚感情,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周令飞随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
  国家商标局驳回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的规定。
  《商标法》这一规定并不禁止将类似于“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活动,其他法律也没有禁止将像鲁迅这样的“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活动。既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那么,将鲁迅姓名用于商业活动是如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呢?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巴黎公约》也没有禁止将国家公众人物(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国内外商业活动实践证明,将名人姓名注册成商标或用作商品名称在各种商业活动已经非常普遍,对宣传名人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国外有拿破仑酒、林肯轿车、丘吉尔香烟、毕加索系列等,在国内有李宁运动服、孔府家酒等。这些人都是受人崇敬的伟人、名人。
  实践中,以鲁迅姓名为商标的纪念酒上市后,购买收藏鲁迅酒的消费者络绎不绝。这,不仅仅表现为市场消费行为,而且也表现出人们对鲁迅的敬意。由此看到,将鲁迅姓名用于商业活动并没有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
  鲁迅商标没有注册成功,并不影响鲁迅酒的正常销售,也不影响周令飞继续将“鲁迅”作为商标贴在鲁迅酒上,只是,这种商标不能打上“已获注册通过”的字样。并且,这种鲁迅商标的使用还是独家的、唯一的,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保护鲁迅的姓名权。
  很快,周令飞与古越龙山公司合作合同到期。但是,古越龙山公司撇开周令飞继续产销鲁迅酒。周家只好将古越龙山公司告上法庭。不久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周家支付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使用费3万元,并承诺今后不再生产、销售含有鲁迅姓名、肖像的酒类产品。
  看来,与“鲁迅”有关的官司还不会结束,有关的中国法制建设仍将继续。

(本文照片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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