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法官律师的腐败利益共同体
名律师张铁锋行贿法官被判罪
    2009-03-31    本报记者:王圣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曾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职务侵占案辩护人的安徽知名律师张铁锋,因涉嫌向6名法官行贿,被推上法庭接受审判。 
  怎样铲除律师和法官之间“潜规则”赖以生存的土壤?如何强化法律监督以保障法官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这一律师行贿法官案背后的诸多问题令人深思。

    知名律师行贿法官被判罪

    现年41岁的张铁锋系中国民主促进会芜湖市副主委、安徽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铁锋去年5月25日因涉嫌行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2008年12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8年2月,张铁锋在担任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代理有关诉讼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时任芜湖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的查斌行贿10多万元。
  而更令公众关注的,则是检察机关指控张铁锋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6名法官行贿:
  2001年,张铁锋通过时任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陶海光的介绍,担任一公司申请执行案的代理人,为感谢陶介绍诉讼业务及帮助结算代理费,于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陶3.5万元。此外,张铁锋于2003年在陶搬家时,送其一台价值4000元左右的电视机。
  2007年、2008年春节前,张铁锋为感谢时任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副庭长熊平多年来在其代理几家公司等诉讼案件中给予的帮助和提供的便利,先后送给熊3万元。
  2003年,张铁锋在担任芜湖一家公司被执行一案的代理人时,在被执行过程中,向时任该案的主办法官袁光泽提出不要认真执行等不合理要求。在该案执行和解后,张铁锋为感谢袁在办案中的关心,于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袁光泽2万元。
  2005年至2006年,张铁锋担任张开发、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案的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张向时任执行法官蒋之平施加影响。案件执结后,张为感谢蒋之平,于2006年、2007年春节前,先后送给蒋3万元。
  1996年和1998年,张铁锋担任两起执行案件的代理人,为感谢时任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傅少农对案件的关心,先后送给傅9000元。
  2000年的一天,张铁锋为了今后能得到时任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毛业英在其代理案件时给予关心和支持,送给毛8000元。
  法庭上,针对检方关于行贿的指控,张铁锋及其辩护人均不认为构成行贿罪。张铁锋认为查斌是“在受审时胡乱咬自己的”。关于向6名法官行贿,张及其辩护律师则分别以“借与”、“报恩”、“礼尚往来”、帮助家庭困难法官,以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开脱罪责。
  日前,张铁锋因行贿罪被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铁锋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自由裁量权成了敛财机会

    参与承办此案的芜湖市芜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海涛告诉记者,张铁锋在任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期间,先后向6名法官行贿,其主观目的就是想法官在办理其代理的具体案件或将来办理的案件上予以照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请客送礼”等相关规定,严重干扰了法官的正常审判活动。张铁锋在有关具体案件中明确提出不正当的要求,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结束后向法官送钱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司法公正,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参与承办此案的芜湖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锡虎说:“张铁锋号称纬纶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在芜湖律师行业的市场份额、业务创收位列第一。这除了其本人敬业勤奋以外,则与其通过行贿得以长期垄断相关单位法律顾问,以及与部分法官具有良好的私交不无关系。2004年3月份以来,张铁锋担任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通过有关诉讼业务,获取150多万元的经济利益,这和其不断给查斌送钱有着必然的关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张铁锋不仅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交往密切,而且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交往频繁,多次招待、陪同来芜湖的安徽省高院法官。由于他与法官关系紧密,可以让法院调换自己不中意的具体办案人。”
  侦查员潘登说:“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细化,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给法官带来了权寻租的机会。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一起案件的责任比例划分,就没有明确的界限,主要靠法官衡量;判决延期付款利息或者判处违约金等,有很大弹性。在刑事诉讼中,量刑幅度相对宽泛,也给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律师向法官行贿,主要是取得感情分,从而影响法官的主观认识,取得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但记者在采访中,一些律师很无奈地告诉记者,由于中国是个人情味很浓的国家,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在打官司时,大多想找和承办案件法官关系好的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有的律师被迫与法官联系密切。而有些法官素质低下,认为自己收入低,律师的收入高,会有意无意对律师暗示,律师为了提高胜诉率,也只得迎合他们。

    如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有人用“利益共同体”来评价一些法官和律师的合作腐败,“法官通过律师为自己的权力找到了寻租的途径,而律师则为了打赢官司提高声誉最终获得更多案源”。对于少数律师心甘情愿与腐败法官狼狈为奸之举,被法律专家认为是最危险的“法制腐败”。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效珉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司法不公,群众深恶痛绝。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法官和律师队伍的纯洁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 
  记者在采访中,不少检察官认为,应当修改有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增加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王锡虎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预防和打击许多腐败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如张铁锋案,张就是故意以案前或案后交易的方式,将行贿和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割裂,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如果能在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
  检察人员建议,要尽最大可能来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包括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来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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