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逃跑不慎淹死追赶者不应担责
    2009-03-27    作者:程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月28日晚11时许,居民陈华回家见门锁被撬,立刻明白进了窃贼。陈华大喊捉贼,窃贼随即跳窗而逃。追了约200米,因不见了贼踪,大家便各自回家了。次日,有人在一养殖户的鱼塘里发现了窃贼的尸体。原来,窃贼在走投无路时,爬上了养殖户圈鱼的围墙,掉入水深近2米的鱼塘淹死。
  事后,窃贼李某的妻子认为,陈华应当知道晚上追赶可能发生李某伤亡的后果,仍持续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损害的事实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且这四个构成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本案除有受损害的事实之外,其余均不具备:
  一是陈华的行为是合法的。针对李某触犯法律的盗窃行为,在发现后,为及时将其抓获,避免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在来不及事先报案的情况下进行追拿,不仅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此外,盗窃也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追拿盗贼同样符合公序良俗。
  二是陈华并无任何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陈华与众人追赶李某,只是为了将其抓获,追回自己被盗的财产,并不希望或放任其死亡,也不可能事先预见到李某会爬围墙乃至淹死。
  三是李某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基于逃脱,置环境生疏于不顾,选择危险方法,这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与陈华的追赶并无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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