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停车未设警示要担责
    2009-03-13    本报记者:王骏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8年7月26日,王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一辆半挂车沿锡宜高速行驶,因故障停在应急停车道内。随后,林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从后方发生追尾相撞并起火,造成林某被烧死,两车及所载货物损坏。
  交警经勘查现场发现,王某停车后方71米处设有反向设置的警告标志牌一块,却无法查证标志牌的设置时间。
  事故发生后,林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43万余元。
  物流公司则辩称,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是否及时报警与发生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起火是由于汽车相撞引起的,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应急车道停放,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同时迅速报警。王某没有按照规定的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牌,且反向放置,违反了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林某驾车正常应在行驶车道行使,现其偏离了正常车道,致使追尾前方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车辆,明显存在过错,故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终判令王某承担40%责任,由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共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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