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物品被盗 物业是否担责
    2009-02-27    作者:李富 杨志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期,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一些居民反映,他们居住的小区大白天丢东西,都认为物业有责任。而物业方面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小区居民家被盗,物业要不要担责?
  家住松山区兴华小区的徐达先生的家曾经被小偷光顾过,丢失首饰和现金共计1万余元。随后徐达先生找到物业,物业却说自己没有责任。徐达先生说,我们的安全保证不了,就不再缴纳物业费。像徐达先生这样情况的还有家住红山区百合花园的孟利先生,他的摩托车大白天的在小区单元楼下就丢了。孟利先生和物业方面交涉多次,但一直都没有什么结果。此后孟利先生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对此,红山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物业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对个人的财产不负保管责任,物业需要尽到的是防范义务,物业对小区失窃不应该承担责任。
  赤峰市张振宇律师解释说,从法律上讲,物业是否应该对住户失窃承担责任,主要看业主和物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保安的职责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保安的职责有没有涉及到保障小区每家每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从法律上讲,物业部门就没有这种义务。
  张振宇律师还说,市民在买房子时签订的是开发商草拟的小区前期物业合同,在真正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应再签新的《物业管理合同》,很多小区都是直接过渡,使用的还是前期的物业合同。在此,张振宇建议住户应把合同看明白,不要留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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