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会有罪
    2009-02-27    记者:邹声文 卫敏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去年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一意见十分重视,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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