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灌溉用水纠纷该如何处理
    2009-02-20    作者:朱炳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汪某与邱某分别是上、下两个村的村民,汪某住在河的上头,邱某住在河的下头。要不是去冬今初的这场罕见的干旱天气,两家也还从未红过脸。去年冬天,为了浇灌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汪某一直拦住本就流量很小的河水,致使住在下游的邱某无水灌溉麦地。在多次协调无效的情况下,两家最终大打出手各有受伤,既赔了钱又伤了和气,非常不值。
  灌溉用水纠纷作为相邻纠纷的一种,在我国农村常有发生。那么,发生灌溉用水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有利生产、尊重自然、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第8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0条、第2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二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灌溉优先、有妨碍要排除或补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第2款、第35条分别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三是发生纠纷后维持现状、依法解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6条、第57条分别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四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违反法律规定的灌溉用水以及因灌溉用水发生纠纷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也是处理灌溉用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6条、第74条分别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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