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播《闯关东》被判13万元
    2009-02-20    记者:汤计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呼和浩特电 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内蒙古某电视台未经制作单位许可擅自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被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中院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认定这家电视台播放《闯关东》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播该剧并赔偿原告13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山东省广播电视局于2007年11月12日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鲁剧审字2007第012号)》,剧目的名称为《闯关东》,制作单位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2008年4月27日至5月14日,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播出了电视连续剧《闯关东》,每晚播放3集,并于第二日上午重播。被告在播放该电视连续剧期间还在固定时段插播了广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被告在播放《闯关东》之前,该剧已由中央电视台、地方卫视多次播放,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告作品《闯关东》的知名度、收视范围、首轮播放与多轮播放的价值差、被告获利等实际情况和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1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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