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打架受伤 公交为何赔偿
    2009-02-13    作者:周玉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8年正月初二,许雷一大早就带着新婚的妻子乘车去给岳父岳母拜年。上车后,许雷因票价与售票员发生争执,将正在打盹儿的乘客卢成林吵醒。卢成林也与许雷吵上了,以至推搡起来。售票员见此情景,打开车门让两人下车去打。从车上打到车下,许雷摔倒卢成林,并压在卢成林身上,卢成林顺势对着许雷的鼻子咬了一口。
  鉴定结果是许雷的鼻尖及左侧鼻翼被咬伤导致自然缺损,面容明显变形,已构成重伤和九级伤残。起诉到法院后,卢成林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后,许雷又对公交公司和卢成林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许雷与卢成林打架,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也对许雷的受伤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许雷30%的医疗费计2万余元。
  乍一看,许雷的损害是因为乘客之间打架造成的,似乎与公交公司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从法律上细加分析便可得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许雷购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建立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安全把乘客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有尽力救助旅客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6条)。而在本案中,乘客许雷与另一乘客卢成林已经推搡起来的情况下,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不但没有劝阻和拉架,没有尽力去避免危险,而且还打开车门让两人下车去打,这也可以认为是对许雷的伤害提供了一定条件。另外,事情的起因也与售票员收车费有一定关系。因而,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令公交公司承担一定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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