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得孕妇流产被判精神赔偿
    2009-02-13    记者:范春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沈阳电 一位孕妇被车撞伤,造成流产。她将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支付住院治疗费等2万元。
  2006年的正月十五,怀孕四个多月的庄颖在沈阳市东陵区国道102线上独自行走,被迎面开来的一辆中巴车撞飞。经过抢救,她的肋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肚中四个月的胎儿不幸未能保住。交警部门在赶到事故现场后确认,肇事的中巴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庄颖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当对庄颖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庄颖流产,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投保人投保的理赔范畴,故保险公司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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