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合同有效 赚得盈利按约分配
    2009-02-06    本报记者:孔博    来源:经济参考报
  谢伟聪受黄俊辉的委托,用黄俊辉的1000万元投资股票并负责具体操作,双方约定谢可获得炒股获利的30%。但谢伟聪替黄俊辉赚取了900多万的盈利后,黄却只给谢50万就想了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黄俊辉应按合同约定向谢伟聪支付余下的232万元报酬。
  2006年12月18日,黄俊辉将托管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东泰证券服务部的账户资产1000万元委托谢伟聪投资股票,并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合作期内该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督,由黄俊辉提供交易密码,双方使用同一交易密码进行查询及交易,账户的交易决策和操作由谢伟聪负责,合作期满或双方协议同意结算时,由谢伟聪将合作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兑换成现金进行利润分配,黄俊辉获得盈利总额的70%,谢伟聪获得30%。
  之后,谢伟聪依约在网上进行了交易操作,从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6月13日,谢伟聪共计进行了288次各种基金和股票的买入与卖出交易。2007年6月15日,合作的证券账户交易密码被胡某修改,谢伟聪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操作。谢伟聪了解到,账户实际上为胡某所有,胡某与黄俊辉为亲属关系。
  同年6月21日,黄俊辉向谢伟聪支付了50万元。此后,谢伟聪和黄俊辉因利润分配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谢伟聪将黄俊辉、胡某告上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伟聪与黄俊辉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合法有效,谢伟聪用黄俊辉提供的账户密码依约履行了全部操作义务,并无违约行为。以2007年6月18日持有股票的最高价计算,合作账户的实际盈利为942万多元。黄俊辉和胡某擅自修改交易密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谢伟聪可分配盈利的30%,即282万多元,扣除已支付的50万元后,黄俊辉还应支付谢伟聪232万多元的报酬及利息。
  此外,法院认为,黄俊辉与谢伟聪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对证券账户的实际所有人胡某没有直接约束力,因而胡某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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