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公司简称作商标是侵权
    2009-01-16    作者:颜梅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美保洁用品公司是一家生产保洁用品的专业厂家,在同行和消费者中间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广告宣传中将公司简化为“时美保洁”。当地一家同为生产保洁用品的工厂,虽产品质量不错,但由于各种原因,顾客知之甚少。2008年元月,工厂遂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了“时美”商标,并用于所生产的保洁用品上。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得知后,认为“时美”系其简称,工厂将其简称注册为商标并使用是侵权。工厂则认为“时美”不是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完整的名称,也不是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的核心字号,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权,故不构成侵权。
  这家工厂侵犯了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的名称权。
  一方面,企业简称也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于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部分,最能起到明显的标识作用,故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侧重于核心字号。企业的简称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字号,广为公众所知悉的企业简称具有显著性,客户和消费者也习惯用简称替代企业的名称,即与企业名称有同等的意义。故工厂只将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的简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同样侵犯名称权。
  另一方面,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美”是当地众所周知的时美保洁用品公司简称,时美保洁用品公司在广告中也是大量使用,即使用在先;工厂注册“时美”商标,容易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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