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以"恶意破产"规制"轻易倒闭"
    2009-01-16    作者:彭兴庭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合俊玩具厂的倒闭,在东莞掀起了一场社会风波。近日,广东民盟中山市委会提案建议政府制定政策以惩罚不顾社会责任、轻易作出倒闭决定的企业所有者。(《南方都市报》)
  资本自然属性是逐利的,当一个行业相对另一个行业利润要低或者亏本时,“关停并转”就成了必然。“轻易破产”这个叫法不是法言法语,在法理上也没有严格的界定,不能轻率入法。但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破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社会责任。对于轻率抛弃雇员,甚至不经过法律程序就“逃之夭夭”的企业主,不仅应该给予舆论谴责,更应该以“恶意破产”来规制之。所谓恶意破产,是指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为了逃废债务,故意制造破产条件的,以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其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规定》还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包括追究负有破产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的“轻易破产”行为,政府固然负有责任。但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并不是企业“轻易破产”的最优监督者。与企业朝夕相处的职工,是有效遏止企业抛弃社会责任而轻易破产的有生力量。在国外,工会是保障工人正当权益最重要组织。可惜的是,一些地方的工会,扮演的只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弱者需要政府的保护,也需要为他们创造自己保护自己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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