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官员“财产隐私”也应公示
    2009-01-16    作者:吴杭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宁波日报》报道,官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拥有情况,以及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公示。这几天,慈溪市出台实施了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全市700余名现任副局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情,均公布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里,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与阿勒泰的公示相比,慈溪版财产公示更体现了公示的深度和广度,房产、私家车、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尽管是在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面。在“阿勒泰公示”中,人们见到的无非是工资、奖金等仅仅是太小部分的财产公开,而财产的更重要部分,如房产、汽车等,却被制度性地人为“秘密”了,理由是“因涉及隐私”由纪检部门掌握。被保密的官员财产“隐私”开始公开化,慈溪版公示是一大进步。而官员财产“隐私”应最大限度公示,更应该成为任何地方官员财产公示必须严格践行的法则。
  在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下至普通官员,上至首相,均被要求申报、登记、公布家庭财产,这个制度延续至今。
  从官员向组织申报财产状况到今天一些地方争先恐后自觉试行官员财产公示,领导干部的“廉情透明度”无疑是越来越大了。但在财产公示的试水中,公示不应该简单化地沦为工资公开,领导干部的财产廉情应最大限度地向纳税人公示,因为他们的“隐私”事关政府的廉洁程度和官员的公信力。当然,慈溪版财产公示的范围如果能再扩大一些,接受更多民众的监督,其意义就将更加深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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