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家》侵犯《乐叔和虾仔》
    2008-12-26    作者:顾万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广州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2日对漫画《乐叔和虾仔》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漫画《乐叔和虾仔》是华南地区影响最大的漫画人物作品,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作品主要反映近30年来广州社会、经济、市民生活等发生的巨大变化。近年来,广州电视台制作和播出了电视剧《广州人家》,其中有乐叔和虾仔的人物形象。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中已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剧演绎的‘虾仔’人物形象与被上诉人涉案作品的人物形象基本相似;该剧演绎的‘乐叔’身穿的服装、脚穿的鞋子、手持的黑直伞的造型,与涉案作品的人物特征近似。因此,上诉人上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3000元并无超出被上诉人华佛尘的诉讼请求的范围,酌定的数额也并无不当之处”。
  此案终审判决后,作者华佛尘表示将再次起诉广州电视台,要求广州电视台承担近年来在百多集电视剧《广州人家》中对其著作权的连续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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