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对官员网络侵权应有特殊规则
    2008-12-26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规范。
  在网络侵权和“人肉搜索”侵权的案件中,许多网站可谓是“助纣为虐”,网站对于侵权言论传播、扩散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明确网站的侵权责任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和避免对公民名誉侵权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不过,我们的网络上更有对官员的批评。最近就有两起,一起是网民指责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县委书记杨光远佩戴着一款52万元劳力士名表,另一起是网民曝出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
  《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当然有权在网络上批评、控告官员,即使有些内容并不一定符合事实。而作为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官员,是“公众人物”,对公众的批评、控告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官员和普通公民适用同等规则,当他们提出要删除网站言论时,网站就必须删除,否则要承担责任,这种作法的潜台词就是取消网民的舆论监督。
  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理应对网络对官员的侵权适用另外的规则:对于侮辱官员的言论,网站当然有责任及时删除;对于是否侵犯官员的隐私,则要区分这种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在官员指控网站侵权时,也应当引入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的“实有恶意”原则——若不能举证证明对其职务行为进行批评的人是出于实际恶意即明知不对或不顾事实与否的轻率心理状态的话,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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