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儿童安全 家长商场都有责任
    2008-12-19    本报记者:李京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7年10月21日,北京幼童小艾随父母至家乐福公司所属的中关村广场店(超市)购物。小艾父母推一辆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并将小艾放置于购物车车筐内,但手推购物车左前轮缺失。父母购物过程中,随着小艾在车筐内活动,购物车因左前轮缺失缺乏稳定性而翻倒,小艾被摔出车外致伤。小艾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
  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提供给顾客的购物车因左前轮缺失,致使小艾在车筐内活动时因购物车重心不稳而翻倒,是造成诉争事故的重要原因。家乐福公司虽称已经提示顾客不要将儿童放置于购物车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店内及购物车上张贴上述提示,小艾放置于购物车内购物过程中,也并无相关工作人员加以制止或予以提示,家乐福公司未尽到警示义务。
  审理法官表示,家乐福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对小艾的摔伤负有过错,应当赔偿小艾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同时,事发时小艾系刚满3周岁的幼儿,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谨慎看管义务。但其父母未能注意到其推动的购物车左前轮缺失,应当预见却未能意识到将小艾放置于购物车内存在一定危险性,而且在购物时注意力分散,未能注意到小艾在购物车内的活动致使购物车晃动以致翻倒,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家乐福公司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小艾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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