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中国法治路
    2008-12-19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回首30年的法治进程,尽管一路风雨、路途艰辛,但我们一路走来,充满自豪。
  1978年12月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0年,弹指一瞬间。如今,谁能体会,当年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悲怆;谁能感受,当年砸烂“公检法”的疯狂;谁能领会,当年提及“人权”一词的噤若寒蝉。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法治终于开始起步。
  1979年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宣告诞生,终结了文革“无法无天”局面。它与同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护人权、稳定社会、惩治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
  1982年
  “八二宪法”出台,这是“拨乱反正”后又一重大事件。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申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奠定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
  1987年
  《民法通则》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确立了我国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1989年
  出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诉讼制度,结束了中国几千年“民不与官斗”历史,政府官员开始要站在法庭上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辩护。
  1997年
  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9年
  “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法治”终于成为了执政党、政府和民众的共识,成为了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2003年
  “孙志刚事件”再次引发全国民众对于人权的关注,“三博士上书”标志着中国公民社会在成长,这一事件直接导致国务院顺应民意废除《收容遣送办法》。
  2004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受到保障。“人权”从一个敏感的词汇成为响亮的称呼。
  2007年
  《物权法》颁布实施。中国古人云:“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强调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必将极大地促进民众的创业热情,为社会财富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
  但是,我们仍然知道,法治的征途依然漫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仍然大量存在,民众寻求正义的管道远远不能说畅通无阻。但是,在这30年一路走来的我们,却愿意以万般的努力,“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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