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域名的合同无效
    2008-12-12    记者:朱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重庆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为由,对十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注销涉案域名。
  据法院查明,2006年下半年,原告左汝玲、黄军华、李云涓等陆续与被告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委托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域名包括“北京现代集团”、“隆鑫工业集团”、“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摩根士丹利”等。域名注册后,原告认为被告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并以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的域名包含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名称,其注册结果必然导致网络识别标识与现实识别标识的冲突与混乱,并侵犯他人对企业名称或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注册域名过程中,原告一直将域名注册视为投资行为,而被告铭万公司重庆分公司也将域名注册作为投资产品进行宣传推销。
  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其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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