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股票被判刑
    2008-12-12    记者:周梦榕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武汉电 未经证监会许可,武汉一公司充当“股票掮客”,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介绍给他人购买。该公司两责任人因非法经营罪各获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据悉,这是湖北省第一例判决的非法经营股票案。
  2005年至2006年11月间,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喻某、总经理江某在未经证监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代理非上市公司西安交大保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泰龙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股票。他们临时招聘业务员,称这些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可以帮助买到“原始股”,引诱投资者“投资”,先后卖给刘某等30人共计30万股,涉案非法经营额120多万元。
  武汉市中院提醒,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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