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龙案二审的庭审报道
周正龙:认罪求轻 二审庭:有罪可缓
    2008-11-21    本报记者:梁娟    来源:经济参考报

  11月18日上午,周正龙(左)在办理完手续后,表情轻松地离开了看守所。但此案的审理对一些关注此事的公众来说,心中却无法轻松。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11月17日晚22时30分左右,周正龙在陕西省安康市中院二审对其宣判缓刑那一刻,深深地向法庭鞠了一躬。
  经过长达12个多小时的庭审,二审法庭终审宣判: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周正龙庭上变卦:认罪、求轻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时,周正龙认错不认罪,他承认自己拍摄假华南虎照做错了,但是并没有构成诈骗罪。他花2000元钱聘请的律师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为他做了有罪轻判辩护,但律师的指定程序受到外界质疑。周正龙对一审所判两年半的刑期不服,提出上诉。
  在看守所里,周正龙与妻子罗大翠委托的京陕两名义务辩护律师签订了二审委托辩护协议。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玉树、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军两人在二审庭审前拟为周正龙作无罪辩护的表态,让关注“华南虎照”事件的一些公众相当期待。
  然而,在11月17日的庭审中,周正龙却再次与律师玩起捉迷藏。庭审前与律师达成无罪辩护的周正龙在法庭开始调查陈述时说:“我认为一审法院处刑过重,我认错,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正在与控方进行无罪激辩的律师顾玉树问周正龙:“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反复?”周正龙回答说:“我不需要翻过来说这件事是真的。这次是我最后一次机会,我要认罪,希望法庭帮我减轻刑期。”周正龙的态度让律师错愕。
  此后,在对诈骗罪进行法庭质证的长达10个小时的过程中,周正龙多次在回答检察员和辩护律师的提问时表示,“我错了”、“我要彻底承认错误”。在律师质证阶段,周正龙甚至说:“我自己做错的两项事情我都认错,请求法庭不要再调查,也请求两名律师不要为我再辩了!”
  在审判长杨康波表示“法庭调查是法定程序”,律师表示不仅为周正龙负责也要为法律公正负责的表态后,法庭在周正龙不耐烦的“没得意见”、“没得意见”的回答中,继续就周正龙是否一人所为、虎照是否经过PS、周正龙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子弹是否周正龙本人私藏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虎照是否周正龙一人所为

  在法庭审理之前,顾玉树律师曾提出对虎照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他认为虎照真假鉴定和是否经过PS的鉴定,能够证明“华南虎照”并非周正龙一人所为,周正龙自己不具备如此高水平的制作假虎照的能力。顾玉树二审中自始至终围绕这一思路展开,这也是虎照真相公布之后,一些网民质疑的焦点。
  检察机关则认为,案卷内大量的证据足以证实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是假老虎。公安机关重建报告证实周正龙所拍的华南虎是一个27?5公分类似于猫大小的微型虎。利用制作的参照物与周正龙所拍摄的35张数码虎照的原始数据现场还原,背景及数据与虎照一致。公安机关现场重建的理论依据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法庭出示的照片中反映有周正龙所携带的佳能数码相机、相机套,客观印证了周正龙供述两个相机交替拍摄的事实。安康市公安局提供的《分析意见》证明照片未经过粘贴、修改。如果照片经过PS,那么照片中明显的漏洞无法解释。胶片反映的影像和数码照片反映的影像是相同的,并且拍摄时间也相同,而胶片是无法进行PS的。因此这些事实可以证明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未经过PS。
  安康市中院对这一争议焦点评判认为,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正龙10月3日实施拍摄假华南虎照的行为,对辩护人申请对于虎照真假的鉴定的请求,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无鉴定的必要。而且目前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表明有上诉人周正龙以外的其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参与了周正龙拍摄假虎照片的造假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虎照经过PS处理。

有无诈骗主观故意

  周正龙的辩护律师杨建军在法庭辩论时称,周正龙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周正龙拍摄“华南虎照”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他从来没有主动向任何人索要过奖励。而且周正龙交给谢坤无相机和照片时没有索要钱,不符合诈骗罪发生在货物交付一刻的规定。
  检察机关称,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周正龙早在2006年底就明确知道拍到虎照政府有奖励,正是这一原因促使其产生利用假华南虎照骗取奖励的想法。证据表明,在周第一次拍虎、谢坤元帮忙冲洗失败后,他曾向谢坤元流露出如果不是亲戚,赔他10万元也不够的想法。在省林业厅参加新闻发布会他也明确向虎调队的于小平教授表示“不给钱,我就不拿出照片”,这都说明周正龙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对于交付、处分财产的具体方式并无明确限定要求,可以是自愿给付,也可以奖励的方式给付,政府奖励与其他财产处分方式并无本质不同,并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

子弹是否周正龙本人私藏

  周正龙辩护律师杨建军辩护称,警方在周正龙家里查获的93发子弹是周正龙以前当民兵和狩猎时合法拥有或者虎调队暂时存放的。而且周正龙没有枪、没有将子弹赠送或者丢失,他私藏弹药没有非法的目的,所以没有构成社会危害。即使非法持有弹药罪成立,也应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他进行教育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检察机关认为,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指不适合配备、配置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持有弹药的行为。公安机关从周正龙家中搜查出93发子弹,周正龙作为一个农民并不具备合法持有资格。王小春和马玉龙等人已证实科考队没有在周正龙家里存放子弹。周正龙长期将军用子弹置于个人控制之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最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代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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