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尊重
    2008-11-14    作者: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青梅竹马的一对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欲登记结婚,民政部门以“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以保障其子孙后代健康”为由拒绝。在女方做绝育手术后再去登记仍遭拒绝后,两人起诉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被法院驳回。(11月12日《大河报》)
  这无疑是现实婚姻生活上的少数特例,但特例却对婚姻法提出了挑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于这种强制性规范,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当然无权随意变通,即使是当事人做了绝育手术,也无法改变法律那张“铁面无私的脸”。
  然而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我们就是那位当事人,当自己对第三方毫无害处的选择遭遇到法律的障碍时,心中难免产生困惑。立法禁止近亲结婚,本意在防止生育风险,那么在当事人做了绝育手术的情况下,这个禁止的前提就自然消失了。面对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处于文本状态的法律却并不能为每一位个体设计出最佳的选择规则,更无法为哪一个特例而破坏整个法律的一体执行。由此,少数派个体的人情遭遇到普遍化法律的“冷酷”,造就的不单是个体的困惑,更是一种制度上的困惑。
  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面对精彩纷呈的现实生活,法律能否变得更精细一些呢?
  其实正是为少数派预留的这一点点“细心”,可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意见的环境,在立法中学会尊重少数派,尽量避免个体的正当权益迷失在“多数人意见”中,恰是法律人性化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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