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用”轿车也可以构成受贿罪
    2008-11-07    本报记者:张晓晶    来源:经济参考报
  借用公车,在一些人眼里根本不会与受贿犯罪联系在一起。日前,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因收受购物卡、汽车等财物共计77万余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2002年3月,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在酒宴上,陈晓平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陈晓平走后,公司经理赶紧花17.8万元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2000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后马上送到济南。陈晓平自此过上了潇洒的“有车族”生活。
  2003年,陈晓平到山东省肥城市挂职副市长。当地给他配备了一辆公车,陈晓平没有把这辆桑塔纳2000轿车物归原主,而是转手送给了自己的内弟吴某。直到案发之日,这辆桑塔纳2000轿车还在吴某的手里,此时据“借车”之日已有5年。
  据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以“借用”名义受贿汽车的情况以前也曾经遇到过,但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没有变更,在处理时存在着争议,最后只好不了了之。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八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检察官分析说,陈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向关系单位“借用”汽车,使用时间长达5年,而且在配备公车后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返还。按照《意见》精神,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事实占有,即使汽车所有权没有变更,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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