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应归转包人
    2008-10-24    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福州电 厦门同安区宋宅村村民汪某通过转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该土地被征收,青苗补偿费归属起纠纷。同安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不违法,青苗补偿费应给转包人。
  2000年,苏某向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承包了2.5亩土地。2007年2月,土地转包给汪某。2007年12月,苏某承包的这1.3亩土地因市政工程需要被政府征收,青苗补偿费按照5700元/亩进行补偿,由宋宅村领取后发给了苏某。汪某遂将宋宅村与承包人苏某告上了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由于汪某是讼争土地被征收时的实际经营人,青苗补偿费应当归汪某而不是原承包人苏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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